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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聲參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參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第 三人即財產所有人 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坤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羅坤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

109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 號),聲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 第1 、2 項規定甚明。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第455條之1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羅坤杰因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以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55 條第2 項明知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其餘上訴駁回,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18 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現由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 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則可能會沒收第三人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草本一族公司)因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救濟之機會,堪認聲請人聲請草本一族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