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秘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相 對 人 陳博建律師
賴柏翰律師林益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博建律師、賴柏翰律師、林益民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被告林于弼所竊取之「tmCompress .pdf 」檔案,為告訴人美商美光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光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下午收到李○○所傳送上開檔案,並於同年9 月3 日點選閱覽而儲存在其手機內,因原判決認無證據足證被告在106 年8 月31日以前,即已取得本案檔案,益徵本案檔案並非被告於自告訴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科公司)離職時以竊取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所取得乙節(參見原判決第14頁第6 行以下)。實則被告在離職前之同年5 月4 日即非法大量下載(即重製)檔案,隨即於同年月12日離職,被告離職前所下載(重製)的檔案中即包括上開檔案,為確認被告所下載(重製)的檔案中是否包括前述檔案、是否有同一性、以及是否有夾帶其他營業秘密,有必要讓相對人陳博建律師、賴柏翰律師、林益民律師閱覽相關卷證;惟因卷證中另含有告訴人南亞科公司之營業秘密,故有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㈡、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及內容:如附表所示(業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2 月3 日訊問時當庭更正)。相對人就上述營業秘密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 號案件刑事訴訟以外目的之使用,亦不得對未受密命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業經告訴人南亞科公司當庭確認為其所有、持有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 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南亞科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事業活動之虞,固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又聲請人、告訴人南亞科公司及相對人對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均無意見,有本院110 年2 月3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於法有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杜惠錦法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附表┌──┬───────────┬─────────────┬──────┐│編號│訴訟資料名稱 │卷證位置 │備註 │├──┼───────────┼─────────────┼──────┤│ 1 │技術文件 │106 年度偵字第33291 號卷㈠│即聲請書編號││ │ │第78至80頁=106 年度偵字第│2 ││ │ │33291 號卷㈡第57、59、61頁│(聲請書雖有││ │ │ │記載106 年度││ │ │106 年度偵字第33291 號卷㈠│偵字第33291 ││ │ │第125 至142 頁 │號卷㈡第58、││ │ │ │60、62頁均為││ │ │ │空白,毋庸列││ │ │ │入) │├──┼───────────┼─────────────┼──────┤│ 2 │調查局鑑識報告附件(附│106 年度他字第5702號卷第18│即聲請書編號││ │件2 、附件3 )及相關內│至26頁、第30頁、第92至105 │4 ││ │容(被告列印紀錄) │頁(其中第96至97頁與106 偵│ ││ │ │字第33291 號卷㈠第115 至 │ ││ │ │116 頁同)=106 年度偵字第│ ││ │ │33291 號卷㈡第411 至450 頁│ ││ │ │ │ ││ │ │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 │ ││ │ │272至273頁 │ │├──┼───────────┼─────────────┼──────┤│ 3 │影片檔拍翻照片 │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16│即聲請書編號││ │ │2頁=206 頁、第164 頁=第 │5 ││ │ │204 頁 │(原聲請書雖││ │ │ │有記載106 年││ │ │ │度偵字第3329││ │ │ │1 號卷㈠第24││ │ │ │8 頁,惟該頁││ │ │ │為聲羈庭之訊││ │ │ │問筆錄與該編││ │ │ │號之訴訟資料││ │ │ │名稱不符,應││ │ │ │為誤載,業經││ │ │ │聲請人當庭確││ │ │ │認) │├──┼───────────┼─────────────┼──────┤│ 4 │證人黃晏昌提供林于弼上│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18│聲請書附表編││ │傳業務檔案截圖 │0 至181 頁、第184 頁、第 │號6 ││ │ │187 頁、第191 頁 │ │├──┼───────────┼─────────────┼──────┤│ 5 │「Micron」資料夾內容檢│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25│聲請書附表編││ │視擷圖 │3至271頁 │號7 ││ │ │ │ │├──┼───────────┼─────────────┼──────┤│ 6 │「tmCompress.pdf」檔案│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16│聲請書附表編││ │下載紀錄 │8 頁=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號11 ││ │ │㈡第457 頁 │ │├──┼───────────┼─────────────┼──────┤│ 7 │Design資料夾及其內檔案│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18│聲請書附表編││ │名稱、內容截圖 │2至183、185 頁 │號12 ││ │ │ │ │├──┼───────────┼─────────────┼──────┤│ 8 │CW010Y個人電腦HDD 資料│106 偵字第33291 號卷㈠第28│聲請書編號15││ │攜出模擬、南亞科林于弼│1 至283 頁=同卷385-3 至 │(聲請書雖記││ │桌機鑑識結果與研析 │385-5 頁、同卷第385-1 │載106 年度偵││ │ │ │字第33291 號││ │ │ │卷㈠385-2 頁││ │ │ │,惟該頁係空││ │ │ │白,毋庸列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