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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刑智上易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00000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0304被   告 趙祖耀05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農工商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6109年度智易字第82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07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5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0809主 文10原判決撤銷。

11趙祖耀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3  事 實14一、被告趙祖耀明知型式認證號碼「CCAJ18LP37A0T1」為伊瑪格15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瑪格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21樓D1室)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申1617請,為伊瑪格公司所進口之「米家石英錶(廠牌:米家、型18號:SYB01)」商品取得低功率射頻電機認證合格之證明19(下稱伊瑪格公司認證碼或告訴人認證碼),竟基於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未經伊瑪格公司2021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前某日,以帳號「sorjaijoe」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小哥商店」刊登販售米家石英2223錶之網頁訊息,並在該產品網頁中之「商品規格NCC」欄位虛偽標示伊瑪格公司認證碼,用以表示該商品經國家通訊傳2425播委員會檢驗合格具一定品質,以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26定買家行使,足生損害於伊瑪格公司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7審驗管制之正確性。嗣經伊瑪格公司人員瀏覽上開網頁始知上情。28101二、案經伊瑪格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02理 由03壹、證據能力部分:

04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05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06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07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08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09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10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11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公訴人及12被告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本院審酌各項證據做成13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4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15二、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1617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18貳、實體部分:

19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其所經營之蝦皮網站米家石英2021錶商品網頁標示伊瑪格公司認證碼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22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行,辯稱:其23販售之米家石英錶商品來源是台灣小米公司,該商品具有合法之NCC型式認證號碼「CCAL18LP0140T1」,因賣場商品眾2425多,於刊登時因複製其他賣家商品規格內容而不慎誤載伊瑪26格公司認證碼,其有自己的認證碼無需使用他人認證碼,並27無犯罪動機及主觀不法犯意云云。經查:

28 ㈠被告在其所經營之蝦皮網站米家石英錶商品網頁標示伊瑪格29公司認證碼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45、4730頁),核與告訴人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31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78號卷,下稱他卷,第25至28頁、第72017至78頁),並有型式認證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電信技02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及「小哥商店」賣場03之網頁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至11頁、臺灣臺北地04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417號卷,下稱偵續卷,第28至290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06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07 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08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09即實務及學理上所稱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10「未必故意」。申言之,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11成要件之可能實現有所預見,卻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至發生12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主觀心態。行為13人此種容任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聽任結果發生之內心情狀,14即屬刑法上之不確定故意。

15 ⒉次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1617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18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19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5項定有明文。又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2021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22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23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6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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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⒊被告於原審雖辯稱:其因商品眾多,故去別的賣家的商品規26格複製過來時不曉得一併複製到伊瑪格公司認證碼云云(見27原審卷第45頁),然被告刊登之米家石英錶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描述包含「品質」、「NCC」、「庫存」、「出貨2829地」等欄位(見他卷第9頁),各欄位必需獨立填載,顯見被30告在「NCC」欄位標示伊瑪格公司認證碼,是特別以單獨輸31入方式為之,自無可能是整篇複製其他賣家資訊時不小心複301製到認證碼所致,被告上開辯稱自不足採。被告又稱:其是02直接複製其他賣家的認證碼,沒有再做確認動作,不知道所03複製的證號是錯的,其自己的產品具有合法認證碼,並無複04製他人認證碼之必要而無犯罪動機及故意云云。然販賣虛偽05標記商品罪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不以直接故意為必要,06未必故意亦屬之,而由前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07第16條第1、2項規定可知,型式認證證明專屬取得型式認證08證明者所有,並得授權他人使用在同廠牌同型號器材中,被09告供稱其產品具有合法之NCC型式認證號碼「CCAL18LP0140T101」,此亦經原審勘驗被告所提米家石英錶產品外盒屬實11(見原審卷第59頁),然依被告所提FUN016型式認證資料查12詢所示(見他卷第53頁),其上除載有被告所稱之「CCAL1813LP0140T1」認證碼(申請廠商:深圳市隱秀科技有限公司)14外,亦載有告訴人申請之認證號碼並標示「申請廠商:伊瑪15格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對於NCC型式認證號碼專屬於申請者所有且告訴人就米家石英錶有申請認證碼一事,實難諉1617為不知,又依告訴人所提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形式認證明(1181)4.記載「於網際網路販賣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19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提供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見偵續卷第28頁),而被告在蝦皮網站開設之2021「小哥商店」賣場迄109年2月13日告訴人瀏覽該網頁時,商22品評價已有1.5萬筆,其中不乏3C產品等情,有該賣場網頁23資料可證(見他字卷第9至10頁),顯見被告為專業賣家,其對在蝦皮網站上販賣米家石英錶商品應登載自己合法NCC2425認證碼應知之甚詳,自可預見隨意擷取他人賣場NCC認證碼26可能會擷取到第三人合法申請之NCC認證碼,然被告不檢視27自己米家石英錶產品包裝上所載之NCC認證碼,卻逕自以他人賣場NCC認證碼登載在自己賣場商品網頁中,堪認被告行2829為時主觀上確有即使登載到他人NCC認證碼亦不違背其本意30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不確定故意甚31明,被告辯稱其無犯罪故意云云,並無可採。

401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02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03二、論罪:

04 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上登載虛偽之NCC認證碼,而以電磁紀05錄態樣顯示在電腦網頁中,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使不特定買06家得透過電腦處理而在螢幕上顯示,該等電磁紀錄自屬刑法07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準特種文書,又NCC認證碼08代表產品經NCC審驗合格具備一定品質,是核被告所為,係09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10特種文書罪及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偽造11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12為虛偽標記之前階段行為,亦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後階段13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14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販賣虛偽標15記之商品罪處斷。

16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17 原審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行使偽造準18特種文書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19知,雖非無見,然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非以「明知」(直接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仍應包含不2021確定故意,而被告具有犯罪之未必故意,已如前述,原判決22諭知被告無罪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無罪不23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24四、自為科刑及沒收之說明:

25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26知其於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米家石英錶時應登載該產品合法27取得之NCC認證碼,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率爾擅自登載告訴人認證碼,足認被告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2829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所販售之產品亦有取得合法30NCC認證碼,被告犯罪動機僅係為便宜行事,並非蓄意針對31告訴人所為,且並未因刊登前揭NCC認證碼而有銷售獲利,501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復衡酌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02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03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刊登告訴04人認證碼而有販售商品獲利,是被告未因本案犯罪而獲有犯05罪所得或保有任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06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907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208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55條第2項、第55條、第4209條,判決如主文。

10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提起上訴,檢察官11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12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13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14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15                   法官 林洲富16                   法官 蔡如琪1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8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19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202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22                   書記官邱于婷23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2425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26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7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2829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30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1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601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02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03。

04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05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06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07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08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09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10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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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罪等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