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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刑智上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0203上 訴 人04即 被 告 王志榮05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06參 與 人 宇阡不銹鋼有限公司07代 表 人 王志榮08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09108年10月30日104年度易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3號),提起上訴,本院1011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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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13原判決撤銷。

王志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偽造如附表1415一「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16未扣案之宇阡不鏽鋼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17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18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事 實20一、王志榮原係宇阡不銹鋼有限公司(下稱宇阡公司,於民國10214年1月20日選任王志榮為清算人,且於104年1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府授經商字第1040703629號函同意解散登記,而經法2223院准予核定)之負責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24公司)承攬施作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之「臺北市崇德、隆盛新25村新建工程」(完工後即隆德天下社區),將其中金屬門26(含五金門鎖)工程於97年間辦理招標,由宇阡公司得標而27承攬,並於97年4月24日簽立工程契約。王志榮明知前開工28程就如附表二所示之門,需施作宇阡公司前向經濟部標準檢29驗局(下稱標檢局)完成商品檢驗登錄之識別號碼「R0000000-FPSRC-001-0-f(60A)」(下稱系爭識別號碼)同型式防31火門,詎其為減少施作成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101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02先於97年4月24日起至98年6月期間之不詳時地,未經台灣東03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鐵公司)、俐昌實業有限公司04(下稱俐昌公司)、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欽公05司)、佳鋒五金企業社(下稱佳鋒企業社)之同意或授權,06冒用東鐵公司、俐昌公司、忠欽公司、佳鋒企業社之名義,07在如附表一「私文書」欄所示之報價單上,以不詳方式,偽08造如附表一「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上開公司名09義出具且內容不實之私文書,續將上開資料提供予榮工公10司,供其於98年6月間提出門鎖五金同等品送審資料與專案11營管單位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淩公司)、監12造單位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喻台生事務所)查核而行13使之,致使榮工公司工地負責人李仲誼、喻台生事務所監造14主任高台興、監造工程師蘇展、昭淩公司工地負責人林裕清15因而陷於錯誤,以為王志榮所更換之五金零件價格高於契約16約定之價金,且符合同型式判定,遂同意宇阡公司更換或減17少防火門部分五金零件,宇阡公司並依此生產不符系爭識別18號碼同型式之附表二所示之門,並將上開識別號碼做成標誌19而鑲釘於門上,而就該商品為虛偽標記後,將附表二所示之門(數量如附表二所示「樘數」)安裝於「臺北市崇德、隆2021盛新村新建工程」,榮工公司則以與宇阡公司約定如附表二22所示「單價」,陸續支付宇阡公司附表二所示之門之承攬金23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16萬3,112元。嗣因宇阡公司安裝之防火門陸續發生脫落情形,經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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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隆德天下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國松告發由臺26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27察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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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29壹、證據能力部分:

30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31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201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02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03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04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0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志榮(下06稱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07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08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09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10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11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12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13貳、實體部分:

14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5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明知宇阡公司承攬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與前開識別號碼同型式防火門不符,仍於其上鑲釘系爭1617識別號碼後安裝於「臺北市崇德、隆盛新村新建工程」,並18向榮工公司收取此部分防火門之承攬價金1,616萬3,112元,19而有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所交付榮工公司之附表一所示2021報價單,其上印文均係由廠商自行蓋印後提供與伊,伊不知22為何會有價格出入之情形。又宇阡公司係依照榮工公司核定23結果進行施作,所有施工方法均由榮工公司同意,事後也確實通過驗收,伊並未施以詐術致榮工公司陷於錯誤云云;辯2425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於生產、安裝如附表二所示之防火門26前,已將施工圖、施工計劃書、門鎖五金同等品送審資料,27依約由榮工公司及業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審查通過,並書面簽認同意,且依約檢送樣品及測試報告給建築師及業主簽2829認核可,榮工公司係依工程契約給付承攬價金,是被告並無30施用詐術,使榮工公司陷於錯誤而處分其財產。又證人呂孟31真可證明附表一所示報價單均為廠商所蓋印提供,且各公司301辦理事務而需備妥多個印章以供使用,故廠商因記憶模糊無02法辨識公司印章,不違反常情,另本件防火門工程之門鎖五03金同等品送審資料內有佳鋒企業社、俐昌公司所提供之營利04事業登記證,而經榮工公司、監造單位、業主等查核,故被05告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云云。經查:

06 ㈠被告前於96年間就宇阡公司所生產之防火門向標檢局所委託07之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申請驗證登錄,該中心審08查後於96年6月29日出具FPSRC-D0258-01號防火實驗室建築09用防火門型式試驗報告書,復於96年7月24日准予宇阡公司10登錄並使用檢驗標識及系爭識別號碼;嗣被告即檢具前開報11告書、技術文件等資料,向標檢局申請「鋼製防火門(主型12式:鋼製f(60A)單扇雙面平板推開門(附玻璃)(面附313層3mm木夾板)」之驗證登錄,宇阡公司並陸續向該中心申14請建築用防火門之同型式核備,而經該中心出具編號FPSRC-15D0258-01-S01至S10號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報告書。榮工公司承攬施作上揭工程,就其中金屬門(含五金門鎖)工1617程於97年間辦理採購招標而由宇阡公司得標,並簽立工程契18約,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門均應由宇阡公司施作防火門,且19於完工時需標印標檢局驗證標誌與登錄字號,嗣宇阡公司生20產不符合前開識別號碼同型式如附表二所示之門,並於其上21鑲釘前開識別號碼後安裝於該工程,而榮工公司就此部分陸22續給付宇阡公司價金共計1,616萬3,112元(施作數量、單價23均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宇阡公司會計呂孟真證術內容相符(見原審卷三第3頁背面至2425第11頁),並有98年6月18日防火門出廠證明書3份、榮工公26司承商工程保留款結付憑單、榮工公司交辦或承攬工程詳細27計價單、工程契約、建築及基礎施工處投標標價清單、承攬工程詳細價目單、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商品驗證2829登錄證書、該中心防火實驗室建築用防火門型式試驗報告30書、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報告書3份(FPSRC-D0000-00-00S09、S02、S06)、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驗證試驗報告書(F401PSRC-D0258-11-Ⅰ)及建築用防火門驗證事件技術文件、臺02北市崇德、隆盛新村新建工程門窗立面詳圖(一)、現況位03置及基地全區配置圖、烤漆鋼板防火門、烤漆防火雙玄關門04詳圖、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報告書(FPSRC-D0258-01-S0503)、宇阡公司申請「鋼製防火門(主型式:鋼製f(60A06)單扇雙面平板推開門(附玻璃)(面附3層3mm木夾板)」07之驗證登錄資料、法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08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11頁至51頁、臺灣臺09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3號偵卷第17頁、第19頁至第1033頁、原審卷一第132頁至第200頁、原審卷二第195頁至第21132頁、原審卷四第37頁至第39頁、原審卷六第183頁至第19612頁、第229頁);又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有如附表三、13四所示與原型式及同型式判定不符之情形,復經國立成功大14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檢查後為前揭認定,此有該15實驗室於102年7月19日出具之建築用防火門檢查報告書、105年8月22日(105)LAB字第08005號函暨所附補充資料在卷1617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5182頁至第66頁、原審卷四第6頁至第32頁),是被告為前開虛19偽標記商品而後販賣之事實,應堪予認定。

㈡至上開防火實驗室建築用防火門檢查報告書雖載附表二編號20211所示之門有五金配件之自動鉸鏈外觀無廠牌型號、附表編22號2所示之門有五金配件之天地鉸鏈外觀無廠牌型號之不符23部分,惟經證人即得財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財行公司)負責人莊春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0幾年間有2425賣地鉸鏈給宇阡公司,印象中是送到新店或景美的某工地,26並有於98年10月2日開出廠證明給宇阡公司,總共出貨DT-23273型號地鉸鏈724臺,而得財行出廠的產品都有打上「DERTSAIR」字樣,不必把門拆裝就可以看的到,但有可能會因長時2829間在地面磨損而模糊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9頁至第15430頁),及證人即佳鋒企業社負責人林俊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31證稱:伊看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之現場照片(即原審卷五501第99頁),伊覺得照片中的天地鉸鏈是公司產品,而佳鋒企02業社出貨給宇阡公司的都外觀都無廠牌,但伊看出貨數量是03吻合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8頁至第162頁、原審卷五第11048頁背面至第121頁),且有其等出具之帳本內頁影本、佳鋒05企業社出廠證明書、得財行公司出廠證明在卷可佐(見原審06卷四第162頁、原審卷五第189頁、第190頁),又參以標檢07局於103年6月10日至隆德天下社區B區J棟10樓現場檢查宇阡08公司施作之防火門結果,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門確實係使用09得財行公司之DT-233型號自動地鉸鏈,有建築用防火門檢查10紀錄表1份在卷為證(見原審卷六第101頁),足見附表二編11號1、2所示之門分別使用得財行公司所出廠之DT-233型號自12動地鉸鏈、佳鋒五金行所出廠之天地鉸鏈無誤。基此,前揭13檢查報告書所稱不符部分,顯有誤會,本院自難認僅憑該報14告書內容即認附表二所示之門有前述裝配之自動地鉸鏈、自15動天地鉸鏈無廠牌型號,而與原型式及同型式判定不符之情16形。

17㈢被告、辯護人均以前詞置辯,惟查:

18 ⒈證人即俐昌公司負責人林祝清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19稱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沒有看過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價單,伊沒有交給過被告該報價單,也不認識呂孟真2021等語(見臺中高分院卷第241頁至第243頁);證人即俐昌公22司業務人員林緯義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沒有看23過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價單,且伊自97年間任職公司迄今都沒有看過該報價單上「俐昌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這個印2425文。我們公司一般報價單使用的印文就是提供給法院的那一26個印文(即原審卷五第144頁),且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價單27格式跟我們公司的不一樣等語(見臺中高分院卷第259頁至第260頁、第263頁至第265頁);證人即佳鋒企業社員工林2829俊明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公司一般出具之正式報30價單上除了蓋公司印章外,還會蓋負責人印章或由負責人簽31名,但也有可能是比價的時候,對方將報價單傳真過來,然601後叫我們蓋章後回傳過去,這種狀況就不會蓋負責人印章。

02伊對於附表一編號4之報價單沒有印象,但以附表一編號403所示報價單上顯示「佳鋒五金企業社」印文來看,如果是等04比例,這個印章太小了,應當不是我們的印章。又我們公司05正常的印章比較大,也有用橢圓的,從97年間到現在都用同06一個章,比前揭報價單顯示的章還大等語(見臺中高分院卷07第252頁至第255頁),並於庭後檢附佳鋒企業社全部公司大08小印章之印文到院(見原審卷五第131頁);證人即東鐵公09司業務人員陳聰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自83年迄今任職東10鐵公司約27年,伊沒有看過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價單,對這11個報價單也沒有印象。報價單上面所載「台灣東鐵企業股份12有限公司報價單」這個抬頭,不是我們公司的格式,印章也13是假的,伊也從未看過報價單右下方的公司印文。我們公司14有分臺北跟高雄,伊是任職於高雄分公司,這個報價單上面15業務人員是寫伊,但伊並無製作該報價單,臺北分公司也不會以伊名義出具報價單等語(見本院卷第323頁至第0000000頁)。復參以原審審理時檢附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即報價18單)函詢各該公司後,經忠欽公司出具說明書表示:附表一19編號3所示之報價單並非忠欽公司所出具,其上所使用之印鑑並非忠欽公司印鑑,且忠欽公司業務並無報價單上所載張2021景松此人等語,並提供97年間報價單使用之印鑑所蓋之印22文;東鐵公司陸續表示: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價單不是東鐵23公司所提供,印章也不符。報價單格式與東鐵公司不符,報價單名稱抬頭與印章均與東鐵公司不符等語,並提出97年間2425東鐵公司估價單;俐昌公司表示: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價單26非俐昌公司開立,產品型號代號也與俐昌公司使用不同,單27價也與俐昌公司出貨單價不同,報價單上印文也非俐昌公司使用之印文等語,並檢附俐昌公司平常對外使用之印文,有2829忠欽公司說明書、東鐵公司回函、俐昌公司呈報狀、東鐵公30司回函及檢附估價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3931頁、第141頁至第144頁、原審卷六第85頁至第87頁),核與701前揭證人等所證述內容相符,是其等證詞,應均可採信。依02上可知,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即報價單)均非東鐵公司、俐03昌公司、忠欽公司、佳鋒企業社所出具,其上印文亦非上開04公司等所為,被告所辯前情,實無可採。

05 ⒉雖證人呂孟真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工程門鎖五金06同等品送審資料(核定版)中之報價單,是我們再重新製作07過,因為廠商之前傳過一份給我們,但我們還要加工,這個08是我們老闆重新製作過,我們再傳給廠商,請他幫我們蓋09章,回傳給我們,再合釘於上該資料送去給榮工送審。附表10一編號1所示報價單是業務陳聰男傳真給伊,右下角東鐵公11司印文是傳真來時就有的;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價單,是我12們重新製作過,然後傳給林祝清,請他蓋章後再報給榮工13的;附表一編號3所示報價單是業務張景松傳真給伊的;附14表一編號4所示報價單,是我們製作後,請佳鋒會計文綺慧15蓋章傳回。伊針對這張報價單,有用電話跟文綺慧先生(即林俊明)聯絡過,叫貨的時候,都是她先生接得比較多等語1617(見臺中高分院卷第233頁至第234頁、第235頁至第237頁、18第239頁),然經核與證人陳聰男、林祝清、林俊明前揭證19述內容均不符,且忠欽公司已多次函覆法院表明其公司並無張景松此業務人員,附表一編號3所示報價單亦非公司所出2021具,其上印文非公司所為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39頁、原審22卷六第37頁、本院卷第249頁),另證人呂孟真與被告具有23配偶關係,案發時即擔任宇阡公司之會計,並有處理前揭工程門鎖五金同等品送審資料等情,則衡諸常情,證人呂孟真2425處於與被告利益相同之地位,其所為之證詞自難認並無對於26被告有所維護,且證人呂孟真前揭證詞與上開客觀證據所呈27現之事實全未相符,是就其此部分證詞,即非可信。

⒊復觀諸附表一編號1、2、4所示私文書(即報價單,見原審2829卷五第29頁、第31頁、第34頁),其中以東鐵公司名義出具30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價單,記載「產品編號POWER-215C,31品名規格蝴蝶鉸鏈,1副,單價625元」、「產品編號POWER-801183,品名規格門弓器,1組,單價1,100元」等部分,對照02東鐵公司所出具97年間使用之報價單內容(見原審卷六第8703頁),可知東鐵公司於97年間對外開立之估價單,其上型號04單價分別僅為180元、550元,復經證人陳聰男於本院審理時05具結證稱:東鐵公司於97年、98年間有販售附表一編號1所06示報價單上之產品,該報價單上之價格偏高。買的數量也有07差,伊沒有看過這些價格,有些是可以,有些是偏高,沒有08偏低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25頁至第326頁),足見附表一編09號1所示報價單上之金額顯然高於東鐵公司實際販售之價10格;其中以俐昌公司名義出具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報價單,11記載「3mm厚*5''旗型鉸鏈,型號LC-OK-601-3,1個,單價31208元」,惟依俐昌公司於106年3月9日函文(見原審卷四第11346頁),可知被告如於99年間向俐昌公司採購「型號OK-60114-3旗型鉸鏈4組、型號OK-601旗型鉸鏈3組,以上2項平均單15價範圍是65至68元之間」;又證人林俊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不知道附表一編號4所示報價單上為何記載佳鋒企1617業社之天地鉸鏈單價為1,080元,伊這邊賣單價是一支2518元,一組不會超過100元,如果是白鐵的話則為300元至40019元,伊沒有賣單價1000多元之天地鉸鏈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1頁至該頁背面),並有其提出佳鋒企業社97年至99年間2021販售宇阡公司之帳冊影本在卷為佐(見原審卷四第4頁至第522頁),可徵附表一編號4所示報價單上之天地鉸鏈單價金額23亦高於佳鋒企業社實際對外販售之價格。

⒋併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宇阡公司就防火門只有取得2425系爭識別號碼,所以只能施作該同型式防火門,而伊要施作26本案防火門工程時,原先零件並無無法供貨情形(見原審卷27五第124頁、原審卷六第273頁至第274頁),而被告於96年7月間經標檢局准予登錄並使用系爭識別號碼,依照該識別號2829碼原型式防火門所使用五金零件分別為東鐵公司GMTDE303-30B7005-US32D型號匣式水平鎖、東鐵公司POWER1600型號自31動地鉸鏈、忠欽公司強棒牌(TOPONE)#108-2型號防撬901閂,復有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中心防火實驗室建築用防火02門型式試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46頁至第48頁),可徵被告於97年04間投標承攬榮工公司之本件防火門工程時,甫取得系爭識別05號碼,且相關五金配件供貨完備,並無未能依原型式施作防06火門之情形存在。查依本件工程之門鎖五金同等品送審資料07(核定版)所載(置於卷外,完整版),被告以價格較東鐵08公司低廉之正東高級建築五金(下稱正東公司)零件作為原09設計使用五金,且為墊高其所欲使用零件之單價,偽造如附10表一所示之私文書(即報價單),其上將同型式產品記載不11實且較高之單價,已如前述,並製作門五金同等品工程參考12廠商與送審廠牌比較表、門鎖五金同等品比較表,將其擬使13用型號之產品均於比較說明欄記載「大於原合約價金,由廠14商自行吸收」(附表二所示之門,原型式、原設計、核定版15之單價比較如附表六),足見其目的即為使相關審核人員認16宇阡公司係以高價產品替代低價產品,而同意更換五金零17件,被告以此方式虛偽標記商品並販售與榮工公司,致榮工18公司因此給付此部分防火門之承攬價金共計1,616萬3,11219元,顯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所為。

⒌至被告、辯護人所稱:附表二所示之門其上很多五金配件均2021可以同型式判定而替換,又被告更換附表二所示之門之五金22配件業經本件工程之門鎖五金同等品資料送審後,經榮工公23司、專管單位即昭淩公司、監管單位即喻台生事務所審核同意,故認被告無上開犯行等情,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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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⑴證人即時任榮工公司工地副主任李仲誼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26稱:本件工程施作時間已久,當時審核過程已經不太清楚,27但宇阡公司如欲提出五金零件同等品,伊也沒有權利去同意28五金零件的採用,必須檢附同型式判定之資料,不得任意更29換廠牌,而在現場自主檢查時,對照的只有外觀、尺寸,並30參照宇阡公司提出來的文件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9頁至第6331頁);復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基本上送審是由宇1001阡公司送給榮工公司,然後我們轉呈給建造單位跟營管單位02做最後之審查。榮工公司是施工單位,是營造商,宇阡公司03是我們下游承包商。宇阡公司整理好資料送交給我們後,我04們只會看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送審需求程序,然後依照05規定送給監造單位審查及監管單位去審核,審核權不在榮工06公司。宇阡公司要使用同等品,就要提出相關資料,然後我07們彙整好以後送審給監造及監管單位。我們的工程契約已有08明定不可以偽造、變造,伊不可能知道被告有使用不實標記09之商品等語(見臺中高分院卷第230頁至第232頁),可知榮10工公司實為本件工程之承攬營造商,其僅係將宇阡公司所提11交符合規格之完整資料,送交由監管單位、專管單位審查,12對於宇阡公司所提出之五金同等品送審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13權利。又證人即時任喻台生事務所監造主任高台興於原審審14理時具結證稱:伊當時就前開工程負責榮工公司的承包商送15上來的資料審查、監造及品質控管,當時要求宇阡公司所施作的防火門必須鑲釘防火認證的識別碼,但伊無法確認實際1617安裝的產品與原本送標檢局的產品是否同一,伊查驗時也只18能以尺寸、外觀來辨別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3頁背面至第6719頁);及證人即時任昭凌公司計畫經理張育瑞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8年2月以前擔任前開工程計畫經理,主要2021執行督管責任,主要也是依照被告所提出識別碼認定被告所22要實際施作的防火門,現場驗收時只是確認外觀、尺寸,及23相關佐證資料,無法現場判定有無防火實效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7頁至第69頁),可知附表二所示之門施作前雖有現場2425查驗,事後亦經過驗收完成,然相關人員之查驗、驗收及決26定五金零件之更換與否,無非僅係就外觀目視及數量點收等27簡單之查驗及驗收,核定是否更換零件亦係仰賴被告所提出之相關文件,渠等無能力亦無專業可就實際使用零件及施作2829工法為進一步之材質及防火實效確認。再者,被告既為生產30防火門之公司負責人,且依法取得系爭識別號碼,並陸續申31請同型式防火門核備在案,顯見其具備關於防火門識別號碼1101使用方式、同型式判定等之專業知識,則被告既以宇阡公司02名義承包施作具有系爭識別號碼標示之防火門,理應受前開03試驗報告書及各該同型式判定報告書內容之限制甚明,自無04從以榮工公司、昭淩公司、喻台生事務所於前揭五金同等品05送審後審核同意而認其無上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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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被告所辯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分別使用得財行公司出07廠之自動地鉸鏈、佳鋒企業社出廠之天地鉸鏈,係屬可替換08之鉸鏈型式,其係因過重而未加裝防撬閂等情。依標檢局訂09定發布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三、㈡規定「同型式10防火門組五金配件之所有制動機件(例如:鎖、門閂及鉸鏈11等)數量不得減少」(見原審卷六第94頁),復觀之前開建12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報告書(FPSRC-D0258-01-S03)之表13六鉸鏈同型式替換對照表,及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報告14書(FPSRC-D0258-01-S02)之表八可替換之鉸鏈型式所載,15可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使用之上開鉸鏈,雖均屬可替換之鉸鏈,惟安裝上開自動地鉸鏈時必須搭配2組防1617撬閂合併使用、安裝上開天地鉸鏈時則必須搭配2組防撬閂18合併使用(見原審卷二第207頁、第226頁、原審卷一第16019頁),是被告更換上開鉸鏈時未於附表二所示之門加裝防撬20閂,已違反前揭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之規定,確有附表三21編號5、附表四編號6與原型式防火門不符之情形,又卷內並22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認被告得以過重為由而不加裝防撬閂,故23其所辯前情,併無可採。

⑶被告雖提出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優異公司)98年72425月15日出貨單、98年8月5日出廠證明書(見原審卷五第18226頁、第185頁),欲證明宇阡公司係購買可替換之極優異公27司所生產E-908型號匣式水平鎖使用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28之門上,惟五金零件是否可替換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門,29應由被告或宇阡公司依前開同型式判定原則第五點規定檢附30相關技術文件資料、原型式試驗報告、與原型式變更對照表31及註明符合本原則之條款,向原型式試驗單位提出申請判1201定,此觀諸標檢局訂定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02即明(見原審卷六第93頁至第95頁),且依編號FPSRC-D000000-00-S08號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報告書,既以宇阡公司04可使用之同型式零件實為極優異公司所生產E-686型號匣式05連體鎖,已與前開零件型號不符,復經證人即極優異公司人06員洪志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公司生產之匣式水平鎖E-68607型號,與98年賣給宇阡公司之匣式水平鎖E-908型號不一08樣,908是傳統的葫蘆鎖,686上面是葫蘆鎖下面是門鎖,68096算是目前我們公司最好的,908是正常一般的,價差約140010元左右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5頁背面至第166頁),故被告11未依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所為更換上開匣式水平鎖12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之行為,顯非適法。另被告以其係13經住戶擇定始安裝該型號匣式水平鎖等詞再為辯解,惟該匣14式水平鎖既非屬系爭識別號碼之防火門同型式可使用零件,15且此部分亦非由被告與住戶得以擇定之事項,是其此部分辯16解,亦無可採。至被告所提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商品驗17證登錄證書、該中心材料實驗室建築用防火門型式試驗測試18報告書(見原審卷五第35頁、第37頁至第69頁),其上記載19申請驗證登錄之防火門所取得識別號碼為R63729-TABC-001-0-f(60A),與被告所使用之系爭識別號碼不同,自無從以2021此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22 ㈣另衡以現行之科技,關於在文件上偽造印文,並非僅有盜刻23印章蓋用之方式,則以卷內所存之事證無足認定被告係以盜刻之印章方式偽造印文,自應從有利被告之認定,認為被告2425係以不詳方式偽造,而未另有盜刻印章之犯行,或另有其他26共犯等情形。從而,被告前揭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27應予以依法論科。

28二、論罪:

29㈠新舊法比較:

30 查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修正前之法31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1301金」,修正後就法定刑中之徒刑及拘役刑部分均不變,僅就02罰金刑部分提高為「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兩相比03較,修正後之刑度提高,對被告在上開修正施行前所為之行04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於103年6月2005日前所為本案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06斷。

07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08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修正前刑法第3309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10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之以行使,該偽造私文11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12又被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虛偽標記之高度13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或有論虛偽標記之行為應為販賣14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所吸收者,惟觀諸刑法第255條之規15定,該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國外輸入者,亦同」,亦即該條第2項之販賣1617虛偽標記商品罪屬該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倘18行為同時構成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標19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另按刑法第255條之罪,以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2021或其他表示者,及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22列,或自外國輸入者,始足成立。均與詐欺罪,以意圖為自23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成立要件2425者,並不相同,亦無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26年度台上字第324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所犯詐欺27取財犯行,自無為虛偽標記犯行吸收之餘地,併此敘明。

㈢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2829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30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31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1401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02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03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04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參照)。被告於05前揭事實欄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虛偽標記商品罪及詐06欺取財罪,均係基於為詐取本案承攬價金而為之單一犯罪目07的,且其陸續所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私文書而後08行使,及為虛偽標記後販賣該商品,均為其詐術方式之一,09其行為顯有重合情形,彼間有重要之內在關連性,依社會通10念認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評價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11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12書罪論處,以符刑罰公平。至起訴書雖未敘論及被告行使偽13造私文書之事實,然此部分與被告前揭販賣虛偽標示商品、14詐欺取財之行為,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15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16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7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明知其出產並安裝於隆德天下社區如18附表五所示之門,其上所鑲釘之系爭識別號碼,前雖經宇阡19公司向標檢局完成商品檢驗登錄,並取得系爭識別號碼,然與實際安裝之前述防火門原檢驗登錄型式規格不符,屬於不2021同型式,且未取得標檢局之檢驗合格證明,竟意圖為自己不22法之所有及欺騙他人,基於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將宇阡公23司報驗取得標檢局核給之系爭識別號碼做為標示,並鑲釘於24如附表五所示之門之門面上,而就附表五所示之門之品質為25虛偽標記販售與榮工公司,致使榮工公司陷於錯誤而給付承26攬價金。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27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28取財罪嫌。

29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30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31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1501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02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03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04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05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06 ㈢經查,公訴人所指被告鑲釘系爭識別號碼於不符同型式之附07表五所示之門,無非係以防火門出廠證明書、隆德天下社區08內防火門照片3張及宇阡公司鑲釘於防火門上之系爭識別號09碼、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102年7月1910日建築用防火門型式試驗報告書2份、標檢局103年9月11日11經標五字第10300063370號函等件為憑,然觀諸告發人黃國12松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隆德天下社區內防火門照片3張及宇阡13公司鑲釘於防火門上之系爭識別號碼(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641號偵卷第23頁),對照卷附臺15北市崇德、隆盛新村新建工程烤漆鋼板防火門、烤漆防火雙16玄關門詳圖及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門之現場拍攝照片(見原17審卷四第39頁、原審卷六第201頁至第205頁),可知前開照18片內容所示之門並無喇叭鎖,應非屬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19門;又告發人黃國松前以德隆天下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將社區J棟213號10樓之乙梯防火門及住家內側大2021門,送請該防火實驗室進行門扇外觀尺寸、附屬相關五金配22件與門扇內部構成材料規格之裁切檢查作業,檢查結果為附23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有如附表三、四所示與原型式及同型式判定不符之情形,有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2425實驗室102年7月19日建築用防火門型式試驗報告書2份在卷26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5272頁至第65頁),可徵告發人黃國松所檢附之照片、系爭識別號碼、報告書等資料均係證明被告有鑲釘系爭識別號碼於2829不符同型式之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惟無從據以推論被30告亦有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門鑲釘系爭識別號碼。另依31宇阡公司提出之防火門出廠證明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1601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其上僅02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門之備註欄記載系爭識別號碼,且此03為宇阡公司單方出具交付榮工公司之文件,並無經過榮工公04司或監造單位等審核或查驗;標檢局103年9月11日經標五字05第00000000000號函所載內容(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06度調偵字第1641號偵卷第8頁至第11頁),亦僅得證明標檢07局係依前揭報告書而至隆德天下社區B區J棟10樓現場勘查黃08國松所送檢上述社區J棟213號10樓之乙梯防火門(即附表二09編號1所示之門之一)後,認宇阡公司生產製作並裝設於該10場所之鋼製單扇防火門和與原取得驗證登錄之型式、規格不11符,並依法限期令宇阡公司回收或改正該商品始符合檢驗規12定等情,是上開證據均無從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五所示之門鑲13釘系爭識別號碼之行為。況查,榮工公司於案發後至隆德天14下社區現場拍攝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門鑲釘系爭識別號碼15之情形後,函覆法院表示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門僅有9片,拆卸後並無商品識別號碼;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門至現場拍攝1617亦無等情,此有榮工公司108年8月27日榮民專字第108000151839號函暨現場拍攝照片在卷可考(見原審卷六第199頁至第21905頁),益徵被告並無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門鑲釘系爭識別號碼之事實。

2021 ㈣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就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仍有合理

22  懷疑存在,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販賣虛

23  偽標記商品、詐欺取財犯行,前揭法條及說明,本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述有罪部分24

25 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26四、沒收部分:

27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及刑2829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30新法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31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1701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02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03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04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05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06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07 ㈡查被告前為宇阡公司之負責人,以宇阡公司名義與榮工公司08簽立本件防火門工程之工程契約,約定以每樘單價1萬4,32909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數量各如附表10二編號1、2所示之578樘、550樘,共計1,128樘)與榮工公11司等情,此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六第27125頁至第276頁),且有98年6月18日防火門出廠證明書3份、13榮工公司承商工程保留款結付憑單、榮工公司交辦或承攬工14程詳細計價單、承攬工程詳細價目單、法院電話紀錄等件在15卷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3號1617偵卷第17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31頁至第33頁、原審卷六18第229頁),是被告為宇阡公司減少防火門工程施作成本而19實行前揭虛偽標記商品並販售之違法行為,使宇阡公司因而自榮工公司取得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之承攬價金共計1,0000000萬3,112元(計算式:1萬4,329元×1128樘=1,616萬3,11222元),核為犯罪所得無誤,且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則宇23阡公司仍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2425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訴意旨認宇阡公司之犯罪所得26為1,648萬4,910元,應有誤會,併予指明。

27 ㈢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門僅有五金配件部分不符合系爭識別號碼之同型式防火門,故不得以附表2829二編號1所示之門承攬總價828萬2,162元、附表二編號2所示30之門承攬總價788萬950元作為全部犯罪所得,應按照零件之31比例來計算,最多只能折半計算云云,惟榮工公司支付宇阡1801公司承攬價金1,616萬3,112元,係因被告所為上開實行虛偽02標記商品而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與榮工公司,性質即屬於03被告為宇阡公司實施前開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又附表二所04示之門除有五金配件不符原型式外,尚有附表三、四所示門05樘尺寸、門扇構建材料、組裝方式等不符情事,則被告所生06產、安裝如附表二所示之門既不符合系爭識別號碼同型式之07防火門,使榮工公司誤信上情所給付宇阡公司前開防火門之08承攬價金,則宇阡公司所取得防火門承攬價金總額自屬犯罪09所得。況依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的立法10說明五㈢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11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12揭示採取總額原則,故縱認附表二所示之門其餘非屬於不符13同型式部分,為被告為虛偽標記商品行為之成本,然依前述14說明,此部分亦無從扣除,是此部分所辯,實無可採。又被15告復以宇阡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稱:宇阡公司已與榮工公司達成和解,目前土地仍在假扣押中,雖拍賣不易,然非無清1617償之誠意,故就參與人之犯罪所得不應加以沒收等語,惟自18宇阡公司與榮工公司於107年5月8日達成和解迄今,宇阡公19司或被告均未依和解內容賠償榮工公司分文,為宇阡公司所未否認,且經被害人榮工公司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2021院卷第364頁),則宇阡公司或被告既未實際給付和解金22額,為貫徹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23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除非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考量避免雙重剝奪,始不2425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26新制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判決意27旨參照),故應對宇阡公司諭知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28徵,至倘被告或宇阡公司於本院宣判後履行上開和解內容,29乃事涉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而無礙本院所為沒30收犯罪所得之宣告,附此敘明。

31 ㈣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1901  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02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03第4712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04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05  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06  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07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冒用東鐵公司、俐昌08公司、忠欽公司、佳鋒企業社名義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09書(即報價單),雖係供被告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10交付榮工公司而為行使,自非屬於被告之物,固無從為沒收11或追徵之宣告;惟該等私文書上如附表一「偽造印文」欄所12示印文,既均屬偽造之印文,即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13均宣告沒收。

14㈤另扣案之平推鎖、N型把手,為榮工公司檢送原審查核原裝15設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門上之平推鎖及N型把手是否符合附表三編號7不符部分,該等物品雖為被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1617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門之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連同附表18二編號1所示之門交付榮工公司,並安裝於隆德天下社區,19即非屬於被告之物,亦無從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20五、撤銷改判部分:

21 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及諭知沒收,固非22無見,惟查:

23 ㈠本件被告於97年4月24日起至98年6月期間交付榮工公司之得財行公司價目表,其上有「得財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425等情,經證人即得財行公司負責人莊春財於臺中高分院審理26時具結證稱:伊有賣上開價目表(即原審卷五第33頁)所載27之東西,但時間太久,不記得有沒有看過這個價目表,也不記得公司有沒有這麼印文形狀之印章。公司印章有好幾副,282997年間是否用上開價目表上之印章,伊真的不記得,也不敢30說是或不是,這個價目表上之單價應該是宇阡公司自己定31的,也有可能他們做好然後給我們蓋章等語(見臺中高分院2001卷第245頁至第249頁),是依證人莊春財前揭證述,無法排02除上開價目表係經宇阡公司製作完成後交付得財行公司審03閱,而經得財行公司人員於價目表蓋上「得財行金屬股份有04限公司」印文之可能,自難遽認該價目表及其上印文係被告05所偽造,原審遽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06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認事用法即有未當。是以,被07告上訴否認經本院前揭審認有罪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08欺取財犯行,雖難認可採,惟依卷證資料,確無從認定原告09有偽造得財行公司印文及價目表並加以行使之事實,原判決10既有上開違誤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11分所處罪刑,均予撤銷改判。

12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宇阡公司負責人,13明知其承攬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門應符合系爭識別號碼之原14型或各該同型式所要求之規格,竟為降低施作成本,偽造如15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報價單交付榮工公司,供其提出門鎖五金同等品送審資料與專案營管單位昭淩公司、監造單位喻台1617生事務所查核而行使之,致使榮工公司工地負責人李仲誼、18喻台生事務所監造主任高台興、監造工程師蘇展、昭淩公司19工地負責人林裕清因而陷於錯誤,以為王志榮所更換之五金20零件價格高於契約約定之價金,且符合同型式判定,遂同意21宇阡公司更換或減少防火門部分五金零件,榮工公司因此陸22續交付附表二所示之門之承攬價金共計1,616萬3,112元,足23以生損害於東鐵公司、俐昌公司、忠欽公司、佳鋒企業社及及榮工公司等,危害公共信用之安全秩序。且被告事後猶否2425認本院前開認定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一26再飾詞卸責,應嚴予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犯27罪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其於本院自陳國中學歷之2829智識程度,目前待業,現與配偶同住,有3名成年子女之家30庭狀況(見本院卷第366頁),及雖於107年5月8日與被害人31榮工公司達成和解(見原審卷第215頁至第219頁),惟迄未2101賠償(見本院卷第364頁),以彌補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02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03 ㈢末按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04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已非從刑。修正後刑法基於沒收具05備獨立性,亦規定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06告,因而在訴訟程序,沒收得與罪刑區分,非從屬於主刑。

07 本案宇阡公司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616萬3,112元,應依法08沒收及追徵,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審就此部分為不予沒09收之諭知,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第310項所示。至原審諭知沒收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及得11財行公司價目表上各公司印文之印章部分,因卷內所存之事12證無足認定被告係以盜刻之印章方式偽造印文,已如前述,13故原審就前揭印章諭知沒收部分,亦屬有誤,應予撤銷。

14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915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55條第1項、(修正前)第0000000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刑法第21918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1920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21           智慧財產第三庭22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23               法 官 何若薇24法 官 潘曉玫2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26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2728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29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30               書記官 李建毅2201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02刑法第216條03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04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05刑法第210條06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07期徒刑。

08刑法第255條09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10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1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12亦同。

13(修正前)刑法第339條1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15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1617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8附表一:

19編私文書偽造印文備註號1台灣東鐵企業股份「東鐵企業股份有限原審卷五第29頁有限公司報價單公司報價專用章」印文1枚2俐昌實業有限公司「俐昌實業有限公原審卷五第31頁報價單司」印文1枚3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原審卷五第32頁公司報價單公司」印文1枚4佳鋒五金企業社報「佳鋒五金企業社」原審卷五第34頁價單印文1枚2301附表二:(金額:新臺幣)02編名稱樘數單價總價檢查結果號1甲D1烤漆鋼板57814,329元8,282,162建築用防火門檢查門元報告書編號FPSRC-D0511-CUT-0000000(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264號偵卷第52頁至第57頁)2D2雙玄關硫化55014,329元7,880,950建築用防火門檢查銅門元報告書編號FPSRC-D0511-CUT-0000000(見上開偵卷第59頁至第65頁)03附表三:甲D1烤漆鋼板門部分04編檢查項目不符部分不符原因號1門樘尺寸L型框,無防煙條門樘斷面無符合之驗證登錄文件2門扇構成材料上、下、鎖側門扇骨上、下、鎖側門扇骨架/扁管40×20×1.32mm架/扁管40×20×2.0mm(無蛭石)(含蛭石填滿)+扁鐵40×3.0mm×2支3鉸側門扇骨架/扁管40鉸側門扇骨架/扁管40××20×1.32mm20×2.0mm(含蛭石填(無蛭石)滿)4組裝方式鎖、鉸側為凹型崁入查無符合之驗證登錄文封邊/鍍鋅鋼板1.03mm件2401厚(含烤漆膜0.036mm)+軟質防煙條25.0×1.0mm5五金配件無防撬閂未加裝防撬閂6鉸鏈安裝方式:門扇委測廠商之驗證登錄文與鉸鍊以螺絲固定、件無鉸鏈安裝方式之相門樘與鉸鏈以點焊固關說明定7平推鎖+N型把手(外未使用S03報告書內同觀無廠牌型號)型式之凱盟牌平推鎖(KMF550)02附表四:D2雙玄關硫化銅門03編檢查項目不符部分不符原因號1門樘尺寸凸型框,無防煙條門樘斷面無符合之驗證登錄文件2門扇構成材料上、下、鎖側門扇上、下、鎖側門扇骨架/扁骨架/扁管管40×20×2.0mm(含蛭石填40×20×1.4mm(無滿)+扁鐵40×3.0mm×2支蛭石)3鉸側門扇骨架/扁管鉸側門扇骨架/扁管40×20×40×20×1.4mm(無蛭2.0mm(含蛭石填滿)石)4組裝方式上、下側為崁入式查無符合之驗證登錄文件封邊/鍍鋅鋼板1.17mm厚(含烤漆膜厚

0.094mm)5鎖、鉸側為凹型崁查無符合之驗證登錄文件入封邊/鍍鋅鋼板1.03mm厚(含烤漆膜2501

0.094mm)+軟質防煙條25.0×1.0mm6五金配件無防撬閂未加裝防撬閂7鉸鏈安裝方式:門委測廠商之驗證登錄文件扇與鉸鍊以螺絲固無鉸鏈安裝方式之相關說定、門樘與鉸鏈以明點焊固定8匣式水平鎖(C.O.未使用S08報告書內同型式E,外觀無廠牌型之匣式連體鎖(C.O.EE-6號)86)02附表五:(金額:新臺幣)03編名稱樘數單價號1甲D3烤漆鋼板門2012,078元2D1硫化銅門322,180元附表六:(金額:新臺幣)0405門扇原型式原設計核定版單價   單價   單價甲D1烤漆東鐵公司GMTDE303-正東公司CN-1800凱盟公司KM-F550鋼板門B7005-US32D型號匣GS516FELMES-PH3型號平推鎖式水平鎖03S型號平推鎖3,850元(見原審卷2,500元(見卷外2,590元(見卷外四第147頁)核定版第13頁)核定版第13頁)東鐵公司POWER1600正東公司CN-180G得財行公司DT-23型號自動地鉸鏈S180OTR-ST-323型號自動地鉸鏈型號自動地鉸鏈3,850元(見原審卷2,983元(見卷外3,050元(見卷外四第147頁)核定版第14頁)核定版第14頁)2601D2雙玄關東鐵公司GMTDE303-無(見卷外核定版極優異公司硫化銅門B7005-US32D型號匣第17頁)C.O.E-906型號匣式水平鎖式水平鎖3,850元(見原審卷此為內玄關部四第147頁)分,連同外玄關門鎖合計為2980元(見卷外核定版第17頁)東鐵公司POWER1600無(見卷外核定版佳鋒企業社D8103型號自動地鉸鏈第17頁背面)型號天地鉸鏈3,850元(見原審卷625元(見卷外核四第147頁)定版第17頁背面)27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