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0203聲 請 人 李宛芸04被 告 汪惠南05 周榮華06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汪惠南、周榮華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刑07智上更㈠字第10號),聲請撤銷禁止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08主 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05年10月26日0910北檢泰必105聲扣10字第79341號函所為禁止處分命令,應予撤銷11。
12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0號,即原審13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15號、本院前審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案件之原審被告李16○○(未對本院前審判決上訴而告確定),遭檢察官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聲請人拍賣得標,並已取得「不動1718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迄今仍無法塗銷限制登記。為此19聲請本院撤銷上開扣押命令,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等語。
20二、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21 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22 為國家所有」,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23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24明載「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25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26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101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與被害人優先行使02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03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是以對於國家沒收或追04徵財產之執行,「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05均優先於「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原則。刑法第38條之306第2項所謂「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07債權均不受影響」,解釋上當然包括第三人於沒收標的或為08追徵目的而扣押之財產上,原已存在權利之存續及行使,或09被害人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10而生任何障礙。方符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優先之11立法目的,以及憲法第15條所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本12旨。又抵押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13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14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15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16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17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18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19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最高法院0000000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22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雖為李明發,其為晶23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晶晟公司)及譽晟油漆有限公司(下稱譽晟公司,已解散)負責人,惟平日在恩企實業公司2425(下稱恩企公司,實際負責人則為本案被告周榮華、汪惠26南)承包防火披覆工程現場擔任監工。查附表所示不動產經2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認係被告汪惠南、周榮華之實際居所,該購屋貸款實際亦由被告汪惠南、2829周榮華以恩企公司營業收入支付(臺北地檢105年度他字第330076號卷三第203頁反面、第112頁、第175頁反面),且31被告汪惠南、周榮華名下卻全無財產,李明發僅為附表所示201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實際所有權人顯為被告汪惠南、周榮02華等情,遂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為保全追徵,以105年度03聲扣字第10號聲請書聲請執行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4(下稱臺北地院)於同年月24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7號刑05事裁定扣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後臺北地檢於同年月26日06以北檢泰必105聲扣10字第79341號函囑託1622新店地政事07務所(下稱新店地政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新店地政所08辦畢登記,有扣押裁定聲請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扣押裁09定、臺北地檢上開函文、新店地政所函暨限制登記通知清單10等件在卷足憑(臺北地檢105年度聲扣字第10號卷第1至6頁
11、第65頁正反面、第146至147頁反面、第161至163頁反12面)。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公司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李明發間清償借款強制執14行事件,經臺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235號事件拍賣,15由聲請人李宛芸於109年6月9日得標買受,於同年月16日繳足全部價金,臺北地院遂於同年月20日以北院忠107司執丑1617字第111235號發給聲請人即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此18有不動產拍賣筆錄(拍定)、拍定人繳納保證金及尾款收19據、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新店地政所109年6月2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096070143號函等在卷可稽(臺北地院107年度2021司執字第111235號卷三第38頁、第40頁反面、第42頁反面、22第46、55頁)。被告汪惠南、周榮華涉犯詐欺案件,雖於本23院109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依上開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債權人及拍定人權利保障均不受影響,本2425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撤銷上開禁止處分命令,俾利拍定人26辦理移轉登記。又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27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2829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附此敘30明。
31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30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02 智慧財產第三庭
03 審判長法 官 陳端宜
04 法 官 林怡伸05
法 官 林惠君0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0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08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09 書記官 張玫玲10附表:
11財產所有權人:李明發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小安康安康小安安康0000000安康0○康區○○區0安康000000000.3安康000000000.312建基地坐建築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號落式樣建物門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牌建築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0000000000層樓1層:80.8陽台:29.85全部
886.3鋼筋2層:48.17雨遮:5.96安康安混泥3層:68.01401康1622土4層:62.01安康屋頂突出物:30.00000000地下一層:1
886.3
33.46華城路合計:422.966之94號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81建號之持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