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萬益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旻毅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文進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代 理 人 龔光寰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