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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刑智上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寬讚選任辯護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吳韶淳,因其等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簡昭萸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