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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附民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陳禹安

陳聖閎被 上訴 人 阮碧水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禹安、陳聖閎(下合稱陳禹安等2人,分稱其名)主張:被上訴人與陳禹安均為網路直播主,2人互不認識,陳聖閎則為陳禹安之夫,被上訴人基於妨害名譽、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晚間6時44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登入臉書(facebook),以Truong Thuy(部分文字上方尚有符號,本件無法以完整越南文字顯示與記載)名義申請帳號,並以該帳號進入到陳禹安臉書帳號內,將陳禹安的直播影片貼文播放,並以越南文字留言稱:「Kkkk may live chui tao ma so tao lay hinhmay dang ah con lon!?kkkk nhuc anh hung chi dai

ma nghe may han tao met cai Long ghe nhi,kkkk(譯文:哈哈哈哈!你直播來罵我;還怕我拿你照片登上去;是不是...你雞巴;哈哈哈哈!丟臉死;想當大姊頭;恐嚇我..告狀我那個地方嗎?哈哈哈哈)」等語,足以貶損陳禹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上訴人復於108年11月19日12時12分許起,以臉書用戶名稱「Truong Thuy」(部分文字上方尚有符號,本件無法以完整越南文字顯示與記載)截取陳禹安臉書用戶名稱「Yan Zhen」直播販售商品之畫面,並公開發文對陳禹安等2人以越南文辱罵稱:「你的雞巴嘴巴閉起來了喔」、「和你那穿裙子的老公」」、「一隻公的狗,一隻母的狗」等語,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貶損陳禹安等2人之人格,致受有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分別賠償陳禹安、陳聖閎新臺幣4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及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陳禹安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原審為陳禹安等2人全部敗訴判決,陳禹安等2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陳禹安50萬元、陳聖閎4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之臉書帳號名稱遭盜用,非伊所使用,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又本件發生時間為108年2月13日及同年11月19日,陳禹安等2人卻遲至111年4月21日始提出本件訴訟,其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陳禹安等2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無不合,陳禹安等2人猶執陳詞,指謫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