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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刑營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雄(已歿)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第1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志雄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