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雄(已歿)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第1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志雄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