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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刑智上易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倩芸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林倩芸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

㈡本案原判決以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審判程序詢明釐清其上訴範圍,被告當庭明示僅就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42頁)。則本案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審查原判決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是本案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勇昌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且被告亦已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將和解金額全部給付告訴人,告訴人亦已表明不再追訴本件被告之刑事法律責任,爰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等語。

三、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就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四、經查:原審以被告犯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行經營網路賣場,從事販賣與告訴人同類型之平行輸入商品,不思自行創作商品照片,竟隨意下載後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原判決附件一所示圖片使用,藉以吸引瀏覽網站之不特定人購買商品,致告訴人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否認犯行,並於原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諒解,且依證人楊淳惠於警詢時證稱前於110年12月16日發函通知被告涉有侵權情事,請停止侵害著作權,然未獲任何回應等語,是被告亦早已知悉可能涉及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卻仍未下架如原判決附件二所示圖片,對告訴人著作財產權造成之侵害時間、程度均非輕微,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現經營油樂網商行,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於原審判決後、上訴前,始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卷附原審判決書、和解書、刑事陳情狀各1份可稽(本院卷第7至14、87至89、93至95頁),且上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全部犯行,本院認以後述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即已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原審量刑尚無違法之處,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7至138頁),本院審酌被告於原審中固未坦承犯行,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業已認罪(本院卷第116、148頁),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此有和解書、匯款憑條、告訴人收據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7─89、151、153頁),告訴人亦表明被告已完全履行和解條件願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3─95、125頁),本院衡酌被告犯後確有知所悔悟與盡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具體表現,以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原審量處之刑度應已足使被告戒慎自律,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