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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刑智上易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聖文

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律師

廖國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