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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刑智上訴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元博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鄭博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銘淳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鄭淳陽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林佳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豐收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李昆晉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黃柏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奕博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清森選任辯護人 楊筑鈞律師

連惟眾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弘杰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