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刑智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錢玲莉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被告錢玲莉部分撤銷。

錢玲莉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錢玲莉係朱志浩(本院現審理中)之配偶,並擔任址設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段955號10樓之3「山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達公司)」之負責人。緣朱志浩透過大陸地區、澳門地區年籍不詳之王亮、林姓男子,得知王亮、林姓男子所參與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從事生產製造及運營數位機上盒業務,欲拓展臺灣地區市場,而亟需大量影音內容,以滿足購買或承租機上盒消費者之收視要求,故必須在臺灣地區設置機房,第一時間擷取內容業者發送之數位訊號,快速傳送臺灣地區消費者及境外雲端伺服器,可免發生收視戶收視滯後(lag)現象,提高消費者租買機上盒意願。被告錢玲莉及朱志浩均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源自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間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來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公司),為各大電視公司所製播而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詎朱志浩、被告錢玲莉為獲得豐厚利益,竟共同意圖透過數位機上盒銷售或出租其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各大電視公司之視聽等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2月起,加入林姓男子、王亮個別所屬之數位侵權集團,朱志浩自林姓男子、王亮取得設置機房之設備及經費後,再由被告錢玲莉以其個人身分及山達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分別向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寬頻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臺南分公司)申辦寬頻及數位機上盒等設備,復分別在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 1段9號19樓之3、○○市○○區客子寮 120號設置機房,並將電腦主機、伺服器、解碼器、路由器、

HUB(集線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並管理運作該些機房,每月由王亮支付朱志浩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酬勞。被告錢玲莉及朱志浩便自斯時起,未經前開各大電視公司授權或同意,透過前開 2機房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再轉給非法數位電視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等著作給購買、租用機上盒之消費者觀賞,其侵害著作範圍既廣且深,引起上開電視公司之注意而提出告訴,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述 2機房搜索,扣得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伺服器、數據機、解碼器、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錢玲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3條第 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錢玲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檢察官及被告錢玲莉均不服原判決,皆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錢玲莉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