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漢寳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姮均選任辯護人 李奇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銀德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