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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營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光輝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黃仁傑律師被 告 王伯綸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被 告 林明岩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黃子芸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8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