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營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告訴人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相庭保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黃子庭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吳富源
黃文彥
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蔡佳衞相 對人 兼選任辯護人 朱克云律師
曾益盛律師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吳富源、黃文彥、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朱克云律師、曾益盛律師、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案件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但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吳富源、黃文彥、台灣立訊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茲因如附表一、二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電化公司)內部關於設計參數、產品缺陷分析報告、產品研發成果、製程技術、材料測試紀錄及結果、產品試驗結果、模擬流程及參數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重要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聲請人並與員工間有簽署員工保密及競業契約,並已採取文件及電腦資訊分級分類管制、管制檔案傳輸與通訊及禁用USB儲存裝置等管制措施,堪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吳富源、黃文彥、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佳衞及辯護人朱克云律師、曾益盛律師、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但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等語。
二、按刑事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乃提供實質有效辯護之重要憑藉,而刑事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此為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理由書所闡明,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次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而制定,此與同法第36條所創設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旨在禁止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二者係不同保護方法,其規範意旨未盡相同,法院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權之保障,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或單純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單純限制閱覽卷證,或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綜合考量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案件涉及之內容、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在無礙被告防禦權有效行使之情況下,限制卷證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三、經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分別記載聲請人內部關於設計參數、產品缺陷分析報告、產品研發成果、製程技術、材料測試紀錄及結果、產品試驗結果、模擬流程及參數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且聲請人與員工間有簽署員工保密及競業契約,並已採取文件及電腦資訊分級分類管制、管制檔案傳輸與通訊及禁用USB儲存裝置等管制措施,堪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卷內相關事證釋明其內容記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至聲請人為本件案發當時被害之人,並已提出告訴,縱認聲請人事後將本件營業秘密轉讓他人,惟仍為告訴人及利害關係人,則依法聲請人即得為本件之聲請,附此敘明。
(二)相對人吳富源、黃文彥、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朱克云律師、曾益盛律師、黃文彥、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分別為本案被告及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其等均有接觸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並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相對人吳富源、黃文彥於刑事本案係涉嫌重製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本院雖已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對於聲請人而言,恐將增加如附表一所示卷證涉及之秘密資訊對外洩漏之風險,而認有就相對人接觸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之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再衡酌相對人吳富源、黃文彥離職前曾擔任研發部門之要職,具有相當專業知識,對於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之內容,理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秘密資訊之性質、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認相對人吳富源、黃文彥、臺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朱克云律師、曾益盛律師、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並得就其檢閱結果,摘其主觀上認為重要部分予以扼要整理記載,即可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卷證,既未限制其檢閱之時間長短、次數等事項,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限制相對人吳富源、黃文彥、臺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朱克云律師、曾益盛律師、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一所示卷證,無礙於被告對於卷證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之必要程度,應屬適當。是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雖另以相對人蔡佳衛為聲請限制檢閱之對象,惟相對人蔡佳衛並非本案訴訟之被告,且本裁定已限制被告臺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檢閱卷證,其代表人即相對人蔡佳衛自當僅得代表公司在限制檢閱之範圍、方法內執行檢閱卷證之職務,自無再重複聲請限制相對人蔡佳衛檢閱卷證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粉塵改善管理之海報張貼宣導說明,因該海報宣導說明所載粉塵排名業經張貼於海報上而廣為周知,應不具秘密性及經濟性,自難認係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亦無限制相對人檢閱卷證之必要;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相關其他技術類文件,係聲請人於偵查中提出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之資料,因與被告被訴之事實無關,亦與本案之營業秘密無涉,自不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檢閱卷證之必要。至聲請人雖以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相關其他技術類文件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業務秘密,則被告將來聲請閱覽此部分卷證時,法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被告檢閱卷證。是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聲請限制相對人檢閱卷證,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表一:
編號 卷證名稱 卷證出處 1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資訊 (00000000_設計必備技能點檢_V9〈追加FRA項目〉.xls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411至419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4至6頁、第221至224頁、第313至314頁、第379至380頁、第383至384頁。 3.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105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166頁、第173頁。 5.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51頁、第55頁、第58頁、第207頁、第213頁。 6.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13至15頁。 2 音圈馬達設計文件(00000000_TVI-6820GADFMEA.xls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95至398頁、第403至406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二第205至212頁。 3.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8頁、第13至16頁、第321至324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176頁、第179至182頁、第191至194頁。 5.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217頁、第223至226頁、第229至232頁。 3 OIS馬達機種研發教育文件(00000000_OIS馬達_〈列印〉.ppt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8至65頁、第262至311頁、第327至333頁、第395至404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63至64頁、第67頁、第99至103頁。 3.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196至206頁、第211至213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77至87頁。 5.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21至39頁。 4 VCA設計密技(00000000_VCA開發密技_VER1.20 追加現場確認40項.xls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68頁、第71至132頁、第337至343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16至222頁。 3.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41至42頁。 5 膠水資料(00000000_膠水Table.xls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61至165頁、第347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24至229頁。 3.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43頁。 6 VCM包裝標準(專案仕樣書)及包裝測試報告(告證44)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34至157頁、第351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61頁。 3.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32至238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275至284頁。 5.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45頁。 6.本院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5號第107至111頁。 7 熱檢磁手順(00000000_熱減磁手順.ppt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78頁、第82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68至182頁、第355至362頁。 3.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91至94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29至32頁、第46頁、第235頁、第239頁。 8 線性度模擬流程(00000000_線性度模擬流程.pptx)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85至97頁、第205至217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84至220頁、第365至375頁。 3.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95至98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35至42頁、第44頁、第241至249頁。 9 粉塵改善管理(00000000_粉塵改善小組進度報告)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226至254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107頁。 3.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45至248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61至64頁。附表二:編號 卷證名稱 卷證出處 1 粉塵改善管理(00000000_海報張貼宣導說明)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255至260頁、第387至390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40至244頁。 3.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66至69頁。 4.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17至20頁。 2 2011.6.9 Metal.Spring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27至342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145至162頁。 3 2011.8.5 DNP Presentation (TDK-DNP Meeting)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43至360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161至180頁。 4 2011.8.5 DPN Confirmation about product specification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61至366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181至186頁。 5 00000000_AF Spring_pre_review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67至374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187至194頁。 6 大日本印刷簧片製造商公司簡介(2011.March) 1.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75至383頁。 2.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195至203頁。 7 2019.05.28 Drop Simulation OJT 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283至304頁。 8 00000000_TDK競爭能力說明 1.111年度他字第689號卷一第31至35頁。 2.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二第35至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