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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營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張耕碩選任辯護人 何彥騏律師

林羿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耕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一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事 實

一、張耕碩於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擔任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都納公司)海綿事業處生產群製造部課長,負責生產管理、生產問題解決與溝通,及為歐都納公司所研發、設計之發泡材料配方進行建檔整理等業務,107年1月1日升任為發泡事業群製造部副廠長,職司管理、審核並建立生產標準等業務,職務上均具有接觸歐都納公司材料配方等營業秘密權限(嗣張耕碩於109年8月31日離職,並前往星彥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李旻修係鈺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發公司)負責人;邱智源(綽號:阿元、哭記丸)係李旻修友人,於107年職間透過李旻修介紹結識張耕碩。

二、張耕碩明知歐都納公司為保護所屬機密,將營業秘密進行分級及管理,僅授權特定專案小組成員或相關業務權限員工方可閱覽或存取,公務電腦原則上全面禁止USB隨身碟存取使用,復明知「○○○○○○○」及「○○○」均係歐都納公司獨家研發之技術,而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檔案(以下合稱系爭資訊),分別為上開產品之護具圖說及原料配方檔案等機密資訊,其中附表二編號1、2、14至17、23至33所示圖說檔案,亦為歐都納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著作,而系爭資訊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並經歐都納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屬該公司之營業秘密,未經歐都納公司授權,不得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或著作財產權予與歐都納公司業務無關之人。詎張耕碩竟為下列行為:

㈠107年間張耕碩有意自行於大陸地區拓展市場,惟欠缺相關設

計圖面技術,更缺乏產品打樣技術經驗,竟欲以改良歐都納公司既有○○○○外型供其於大陸地區使用之方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於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取得後進而洩漏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先於107年6月5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具3D繪圖技術之劉金松表示,有意討論外國○○○○設計案,並相約於同日下午4時許於彰化縣員林市大同路1段205號85度C咖啡廳會面,會面後張耕碩即向劉金松表示其有意生產○○○○,委請劉金松依據張耕碩提供之○○○○成品重新繪製圖檔並加以修改護具厚度及弧度,嗣經劉金松反應難以透過逆向工程還原圖說,須取得○○○○圖說電子檔案,張耕碩遂利用其職務上具有取用系爭資訊之機會,於107年6月6日至同年月7日間不詳時間,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逾越授範範圍而重製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圖說檔案後,再將前開該圖說交予不知情之劉金松,以此方式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歐都納公司之營業秘密,侵害歐都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惟因劉金松認前開檔案難以修改,方未使用前開檔案。

㈡107年12月間,張耕碩認倘以歐都納公司現有之○○○○圖說為基

礎稍作修改,將可以大幅躍進其產品製程,進而生產與歐都納公司相當品質護具產品,為另起爐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由張耕碩先於107年12月24日前不久之不詳時間,自歐都納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公務筆電,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3D圖說檔案(下稱系爭圖說檔案)至其私人外接隨身碟(品牌、型號未詳,並未扣案),復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李旻修聯繫,兩人相約於107年12月24日晚間7時許,於彰化縣員林市大同路1段238號統一便利超商員東門市會面,會面後張耕碩即交付前開存有系爭圖說檔案之隨身碟予李旻修。李旻修明知系爭圖說檔案為張耕碩所洩漏之歐都納公司營業秘密,仍於同日晚間11時36分使用其所有之Acer筆記型電腦,自前開隨身碟內存取系爭圖說檔案後,傳送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護具開發」(群組成員:張耕碩、李旻修及邱智源),供邱智源依張耕碩指示,參考歐都納公司○○○○之弧度,據以設計直排輪護具。邱智源雖明知該系爭圖說檔案為張耕碩所洩漏之歐都納公司營業秘密,仍將之下載存放於其自行組裝之電腦內(路徑:E:\reminiscence\5.開發資料夾\01.護具-20181220\護膝\參考資料,檔案名稱:○○○O○○○○○O○.zip),並利用系爭圖說檔案進行局部修改後,另存成「03-A內襯.PDF」、「03-A外殼.PDF」、「03-A護肩重繪3D.PDF」、「03-A-組合.PDF」等檔案後,回傳至前述Line群組。

再由張耕碩與不知情之妙成機械實業社負責人彭婉菻接洽開模事宜,張耕碩遂於108年2月12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邱智源依系爭圖說檔案修改後之護具圖說予彭婉菻,完成製作直排輪護具硬殼樣品1只,張耕碩即以上開方式無故取得歐都納公司之電磁紀錄、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及洩漏歐都納公司之營業秘密,及侵害歐都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其後惟因資金不足,未能量產(李旻修、邱智源所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罪,由本院另行審結)。

㈢109年7月間,張耕碩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竟於109年7月1

3日上午11時起至同年8月31日預備離職期間,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取得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利用其仍有取得系爭資訊之機會,於109年7月13日晚間8時至10時許,使用其gengshuo帳號登入歐都納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之公務筆電(OF2016028000-Acer V5-591G-72XC),未經歐都納公司同意,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歐都納公司所有電磁紀錄共1萬3,628筆(檔案名稱清單詳見告證10光碟及檔案紙本列印資料,含如附表二編號3至35所示營業秘密檔案)至個人所有TOSHIBA EXTERNAL USB3.0 USB DEVICE(實體序號:20171013012843F,即附表三編號3所示硬碟)。嗣張耕碩離職後,歐都納公司發覺張耕碩以其配偶名義申請與歐都納公司類似之專利,遂調閱張耕碩任職期間所使用公務電腦監監控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歐都納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耕碩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卷【下稱本院卷】卷四第34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四第34頁、第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鈞睿(告訴人公司稽核主管兼法務)之證述(他字卷第105頁至第108頁、第121頁至第143頁、第237頁至第239頁、第273頁至第287頁、偵卷四第5頁至第27頁、第41頁至第55頁、第381頁至第395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7頁、偵卷六第21頁至第22頁、第401頁至第405頁、第433頁至第434頁)、證人顏鴻昌之證述(他字卷第237頁至第239頁、偵卷三第175頁至第196頁)、證人劉金松之證述(他字卷第309頁至第323頁、第369頁至第373頁、偵卷三第11頁至第25頁)、證人彭婉菻之證述(偵卷五第311頁至第318頁)、證人張雅惠之證述(偵卷五第419頁至第422頁)、證人陳韻芷之證述(偵卷五第461頁至第46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旻修之證述(偵卷五第5頁至第17頁、偵卷六第401頁至第405頁、本院卷一第117頁至124頁、133頁至第137頁、第261頁至第265頁、本院卷三第53頁至第86頁、第153頁至第164 頁、第183頁至第18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邱智源之供述(偵卷二第661頁至第675頁、偵卷六第401頁至第405頁、本院卷一第117頁至第124頁、第133頁至第137頁、第261頁至第265頁、本院卷三第53頁至第86頁、第153頁至第164 頁、第183頁至第187頁)均大致相符,並有:109年7月13日被告之電子郵件影本(他字卷第115頁、同偵卷一第433頁、偵卷二第31頁、偵卷六第153頁)、本案營業秘密清冊(偵卷一第77頁)、被告之人事資料表(他字卷第17至第18頁、偵卷一第435至第436頁)、被告之職務異動申請單(他字卷第113頁)、被告之離職申請單(他卷第19頁)、告訴人公司之勞動契約書影本(他字卷第21至第26頁、偵卷一第437至第442頁、偵卷二第35至第40頁)、工作規則(109年3月10日前適用:

他字卷第31至第33頁、偵卷一第443至第445頁、偵卷二第41至第43頁、109年3月10日後適用:他字卷第35至第37頁、偵卷一第446至第447頁、偵卷二第44至第45頁)、告訴人公司研發保密自願承諾書(他字卷第27至第29頁、偵卷一第449至第451頁、偵卷二第47至第49頁)、告訴人公司與○○○簽立之合作意願書、保密契約(偵卷一第187至第196頁、第453至第463頁、偵卷二第137至第146頁、偵卷六第219至第228頁)、○○○○○○○○○「保密契約」及被告簽署之「保密切結書」影本(偵卷一第239至第242頁、偵卷六第271至第274頁)、被告持用歐都納公司公務筆電監控記錄表節本及電子檔光碟(他字卷第43至第45頁及他字卷後證物袋)、被告擅自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作過程電子光碟(偵卷六卷後證物袋)、被告之財產目錄表(他字卷第183頁、偵卷一第469頁、偵卷二第29頁)、被告張耕碩移交清冊(他字卷第181頁、偵卷一第471頁、偵卷二第33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資通安全科鑑識報告(偵卷一第61頁至第74頁)、本案營業秘密清冊(偵卷一第77頁)、告訴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他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偵卷一第49至第59頁)、被告之電腦資料即雲端硬碟列印資料1份(偵卷二第85至第87頁)、告證10光碟及其内檔案輸出紙本1份( 本院卷二第5頁至第342 頁)、被告與大陸地區泰山玻纖公司質量技術部長李偉之微信軟體對話紀錄(本院卷三第109頁至第118頁)、被告與共同被告李旻修、邱智源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三第119頁至第132頁)、如附表二所示檔案列印資料及電子檔案(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1至15、21至31之工程圖紙本暨技術特徵說明整理表(本院限閱卷第161頁至第196頁)等資料在卷可佐,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硬碟1個可憑,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為處罰侵害營業秘密之一般規

定,而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係就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罪者所設加重處罰規定,其性質上屬借罪之立法體例,倘成立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各款之罪,另具備將該營業秘密在臺灣地區以外使用之意圖,即該當之。所謂「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祇須行為人有此意圖即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為必要。又行為人在侵害營業秘密之前或當時,是否即具有域外使用之意圖,固係潛藏於行為人內在心理狀態,通常較難取得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之意思活動,倘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則無須補強證據,但得提出反證,主張其自白非事實;如被告未自白,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論斷。經查,被告就事實欄㈠所示犯罪事實,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其犯行,已如上述,自堪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主觀上具有將所取得之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意圖,至為明確。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以認定,而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就事實欄㈠所示部分⒈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所稱「意圖

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為其犯罪之目的,原則上基於該特定目的實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客觀行為者,即可成立犯罪,並不以其意圖之實現為完成犯罪之必要條件。次按刑事法就「危險犯」之規定,有「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分。前者之「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其行為需導致行為客體或所欲保護法益陷於客觀上通常會發生實害結果之危險狀態(即危險結果),而該危險狀態之有無,立法者要求法院依據個案情況而為個案判斷,最典型之適例即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關於「致生公共危險」之規定。後者之「抽象危險」,則係由立法者根據生活經驗,認為某一類型之行為對於特定之保護客體或所欲保護法益具有現實且不能容忍之一般危險性,故擬制或推定該類型之行為具有高度危險,祇要行為人有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院對該侵害危險之有無加以審查認定,犯罪即已成立,惟為節制處罰過寬或避免處罰過嚴之不合理,立法者可能透過設立「足以生損害於…」之構成要件(即學理上所稱「形式適性犯」,最典型之適例即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關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規定),或是須達到一定危險規模之構成要件(即學理上所稱「實質適性犯」,最典型之適例即為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規定「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始加以處罰。觀諸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1、同法第13條之2、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形式,均未設有「致生…危險」、「足以生損害於…」或需達到一定危險規模之構成要件,足見立法者係以對特定之保護客體或所欲保護法益發生侵害之危險,作為處罰之根據,並依生活經驗,推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擬制該等構成要件行為,本身已對行為客體或所欲保護法益具有現實且不能容許之一般危險性,毋須再加諸「足以」產生特定危險或需達到一定危險規模之要件,是行為人之行為只要合致構成要件,即直接認定其行為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院對該侵害危險之有無加以審查認定,犯罪即已成立,是縱令被告就事實欄㈠所為,尚未導致行為客體或所欲保護法益陷於客觀上通常會發生實害結果之危險狀態,仍無解於其罪名之成立。

⒉核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

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低度行為,為其洩漏該等營業秘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2項、第1項之罪,惟被告既已基於在大陸地區使用之意圖而重製附表二編號1所示營業秘密,雖終未能於大陸地區使用,然其犯行已達既遂。而既遂與未遂,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樣態或結果有所不同,且本案經檢察官當

庭補充起訴法條,本院復於審理時已告知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前開涉犯罪名(本院卷四第38頁),無礙於其攻擊、防禦及辯護權,本院自應予審究,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⒊被告於事實欄㈠所示時間、地點,先後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

營業秘密、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同一目的,以相同模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當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⒋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斷。

㈡就事實欄㈡所示部分⒈核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之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營業秘密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後洩漏之低度行為,為其使用該等營業秘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於事實欄㈡所示時間、地點,先後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

營業秘密、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同一目的,以相同模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當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⒊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營業秘密罪處斷。㈢就事實欄㈢所示部分⒈核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⒉被告於事實欄㈢所示時間、地點,先後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營業秘密、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同一目的,以相同模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當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⒊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斷。㈣被告所犯上揭違反營業秘密法三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之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先前任職告訴人公司,知悉告訴人公司定有資訊管理相關規範,禁止以外接式儲存媒體存取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亦不得洩漏任職期間所取得之機密資訊,竟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並同時擅自重製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及使用如附表二所示營業秘密,使該等資訊脫離告訴人公司之掌控管領,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惟念及被告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並已履行部分調解條件,此有本院115年度刑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三第233 頁至第236頁)在卷可佐,堪認其犯後態度尚佳,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秘密資訊之性質、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及侵害情節,暨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之品性素行、已婚,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6萬元,需扶養母親及妻兒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本案尚無犯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

四、緩刑之宣告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先前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典,然其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積極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而告訴代理人亦表明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情,已如上述,本院衡酌被告犯後確有知所悔悟與盡力填補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之具體表現,而被告歷經此次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其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之調解條件及及告訴代理人之意見等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附件一所示支付方式,向告訴人公司支付如附件一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以啟自新。然倘張耕碩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硬碟,係被告所有用以儲存如告證10光碟所示電磁紀錄(含附表二編號2所示營業秘密)之儲存裝置乙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三第79頁),足認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用以實施事實欄㈢所示犯行之物,自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內現存事證,或屬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或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各該物品本質上均無從認定為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怡君、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一編號 被告張耕碩應履行之內容 (即被告張耕碩與告訴人間調解筆錄第2條) 1 ⑴張耕碩願給付40萬元予歐都納公司收受,並已於115年4月10日當庭給付完畢。 ⑵餘款20萬元,張耕碩分為12期給付,第1期至第11期應於115年5月起至116年3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歐都納公司1萬6,600元,第12期應於116年4月10日給付歐都納公司1萬7,400元。上開款項均匯入歐都納公司指定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戶名: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帳號:62110106606300號帳戶。 ⑶前開款項,乙方如有一期未遵期給付,或交付之票據未兌現,視為全部到期,張耕碩應立即一次給付全部款項予歐都納公司,並應負違約責任。

附件二 卷宗名稱對照表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64號卷 他字卷 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卷一 偵卷一 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卷二 偵卷二 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卷三 偵卷三 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卷四 偵卷四 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卷五 偵卷五 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卷六 偵卷六

附表一 被告張耕碩所宣告之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事實欄㈠所示部分 張耕碩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事實欄㈡所示部分 張耕碩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事實欄㈢所示部分 張耕碩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遭侵害之營業秘密名稱 卷證出處 是否侵害著作權及侵害之著作類型? 1 事實欄㈠所示部分(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檔名:OOOOOOOOOOOOOOOOOO.rar 完整版: 偵卷一第137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383頁、偵卷二第149頁、第766頁、偵卷三第27頁、第199頁、偵卷五第321頁、偵卷六第167頁 是(侵害圖形著作) 2 事實欄㈡所示部分(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 檔名:○○○O○○○○○O○.zip 完整版: 偵卷一第213頁至第217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69頁至第171頁、偵卷一第379頁至第381頁、偵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第391頁至第395頁、第685頁至第689頁、偵卷三第247頁至第251頁、偵卷五第79頁至第83頁、第369頁至第372頁、偵卷六第113頁至第117頁、第245頁至第249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3 事實欄㈢所示部分(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 檔名: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9頁至第366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48頁至第159頁、偵卷一第219頁至第230頁、第263頁至第274頁、偵卷二第61頁至第68頁、第217頁至第228頁、偵卷三第253頁至第264頁、第491頁至第502頁、偵卷五第471頁至第478頁、偵卷六第47頁至第58頁、第71頁至第82頁、第93頁至第104頁、第251頁至第262頁、第295頁至第306頁 否 4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OOOOOOOO○ 完整版: 偵卷一第367頁至第376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60頁至第164頁、偵卷一第231頁至第235頁、第275頁至第279頁、偵卷二第69頁至第73頁、第229頁至第233頁、偵卷三第265頁至第269頁、第503頁至第507頁、偵卷六第59頁至第63頁、第105頁至第109頁、第263頁至第267頁、第307頁至第311頁 否 5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OOOOOOOO○ 完整版: 偵卷六第83頁至第86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77頁至第180頁、偵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 否 6 同上 檔名:○○○○○○ 完整版: 偵卷一第238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75頁、偵卷一第282頁、第378頁、偵卷二第80頁、第236頁、偵卷三第272頁、第510頁、偵卷六第66頁、第88頁、第112頁、第270頁、第314頁 否 7 同上 檔名:OOOO○○rtf.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1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45頁、偵卷二第53頁、偵卷六第43頁 否 8 同上 檔名:OOOO○○OOOrtf.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3頁至第354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46頁至第147頁、偵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偵卷六第46頁 否 9 同上 檔名:○○○OOOOrtf.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5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85頁、偵卷二第57頁、偵卷六第67頁 否 10 同上 檔名:○○○OOOOOOOrtf.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6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86頁、偵卷二第58頁、偵卷六第69頁 否 11 同上 檔名:OOOOOOrtf.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7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67頁、偵卷二第59頁、偵卷六第89頁 否 12 同上 檔名:OOOOOOOOOrtf. 完整版: 偵卷一第358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68頁、偵卷二第60頁、偵卷六第91頁 否 13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OOOOrar 完整版: 偵卷一第137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383頁、偵卷二第149頁、第766頁、偵卷三第27頁、第199頁、偵卷五第321頁、偵卷六第167頁 否 14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OOOOOrar 完整版: 偵卷一第139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385頁、偵卷二第151頁、第767頁、偵卷三第29頁、第201頁、偵卷五第323頁、偵卷六第169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15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pdf 完整版: 偵卷六第171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16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pdf 完整版: 偵卷六第173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17 同上 檔名:OOOOOOOO.easm 完整版: 偵卷一第141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387頁、偵卷二第153頁、第765頁、偵卷三第31頁、第203頁、偵卷五第325頁、偵卷六第175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18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xls 完整版: 偵卷一第143頁至第145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389頁至第391頁、偵卷二第155頁至第157頁、偵卷三第205頁至第207頁、偵卷五第327頁至第329頁、偵卷六第177頁至第179頁 否 19 同上 檔名:○○○○○○○○○○○○OOOOOOOOOO 完整版: 偵卷一第147頁至第161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393頁至第407頁、偵卷二第159頁至第173頁、偵卷三第209頁至第223頁、偵卷五第331頁至第345頁、偵卷六第181頁至第193頁 否 20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OO 完整版: 偵卷一第163頁至第171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409頁至第417頁、偵卷二第175頁至第183頁、偵卷三第225頁至第233頁、偵卷五第347頁至第355頁、偵卷六第195頁至第203頁 否 21 同上 檔名:OOOOOOOOOOOOOOOOO 完整版: 偵卷一第173頁至第181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419頁至第427頁、偵卷二第185頁至第193頁、偵卷三第235頁至第243頁、第743頁、偵卷五第319頁、第357頁至第365頁、偵卷六第205頁至第213頁 否 22 同上 檔名:○○○○○○○○○○ 完整版: 偵卷一第183頁至第184頁 其他出處: 偵卷一第429頁至第430頁、偵卷二第195頁至第196頁、偵卷三第245頁至第246頁、偵卷五第367頁至第368頁、偵卷六第215頁至第216頁 否 23 同上 檔名:○○○O○○○○○O○.zip 完整版: 偵卷一第213頁至第217頁 其他出處: 他字卷第169頁至第171頁、偵卷一第379頁至第381頁、偵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第391頁至第395頁、第685頁至第689頁、偵卷三第247頁至第251頁、偵卷五第79頁至第83頁、第369頁至第372頁、偵卷六第113頁至第117頁、第245頁至第249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24 同上 檔名:2014-06iroller.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43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197頁、偵卷三第471頁、偵卷六第275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25 同上 檔名:2014-06iroller-2.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45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199頁、偵卷三第473頁、偵卷六第277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26 同上 檔名:201401-roller-diy-50mm-a.igs 完整版: 偵卷一第247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01頁、偵卷三第475頁、偵卷六第279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27 同上 檔名:201401-roller-diy-50mm-b.igs 完整版: 偵卷一第249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03頁、偵卷三第477頁、偵卷六第281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28 同上 檔名:201401-ROLLER-DIY-75mm.igs 完整版: 偵卷一第251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05頁、偵卷三第479頁、偵卷六第283 是(侵害圖形著作) 29 同上 檔名:20141110-roller.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53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07頁、偵卷三第481頁、偵卷六第285頁 是(侵害圖形著作) 30 同上 檔名:20141117iroller.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55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09頁、偵卷三第483頁、偵卷六第287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31 同上 檔名:20141119-iRoller-147mm開模版圖示.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57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11頁、偵卷三第485頁、偵卷六第289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32 同上 檔名:20150610iROLLER位置圖.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59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13頁、偵卷三第487頁、偵卷六第291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33 同上 檔名:iroller-b.pdf 完整版: 偵卷一第261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15頁、偵卷三第489頁、偵卷六第293頁 是 (侵害圖形著作) 34 同上 檔名:SOP-104-001-I-ROLLER.xlsx 完整版: 偵卷一第283頁至第287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37頁至第241頁、偵卷三第511頁至第515頁、偵卷六第315頁至第319頁 否 35 同上 檔名:2014-ROLLER競品售價比較 iROLLER定價參考表 完整版: 偵卷一第289頁 其他出處: 偵卷二第243頁、偵卷三第517頁、偵卷四第361頁、第701頁、偵卷六第321頁 否

附表三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1 電子產品(張耕碩 iPhone12手機) 1支 張耕碩 2 電子產品(張耕碩 隨身碟) 1個 3 電子產品(張耕碩 TOSHIBA隨身碟) 1個 4 電子產品(張耕碩 ADATA隨身硬碟) 1個 5 張耕碩電腦資料及雲端硬碟資料 1片 6 張耕碩電子郵件資料 1片 7 歐都納公司指導工作日誌 1本 8 歐都納公司生產資料 1本 9 歐都納公司員工資料 1本 10 歐✕✕公司保密協定 1本 11 客戶資料 1本 12 綠波點電子郵件資料 1本 13 創新研發申請補助資料 5本 14 張耕碩筆記本 2本 15 電腦設備(張耕碩使用個人電腦【捷元】) 1台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