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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營訴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簡士堡代 理 人 呂志壎選任辯護人 許書瑶律師

楊智全律師張炳坤律師被 告 鄭友誠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