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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營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2號被 告 張欽賀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