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2號被 告 張欽賀選任辯護人 林育正律師
謝秉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