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營訴字第6號被 告 林俊安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張乃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