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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秘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秘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嘉聰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潘皇維律師謝祥揚律師陳冠中律師相 對 人 謝佩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謝佩軒律師就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案件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同案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內部關於DRAM之設計開發、製程技術、設計規則、研發決策與研發歷程、研發費用及技術合作文件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重要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聲請誤載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謝佩軒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依修正前同法第30條準用修正前第11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訴訟當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

(一)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卷證資料,為聯電公司內部關於DRAM之設計開發、製程技術、設計規則、研發決策與研發歷程、研發費用及技術合作文件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重要資訊,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能導致聯電公司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且該等卷證資料,聯電公司業已採取廠區門禁管制、廠區不得拍照及禁用有拍照程式之手機、公司資訊有分類分級管制、管制檔案傳輸與通訊及禁用USB儲存裝置,堪認聯電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是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卷證資料為聯電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

(二)又相對人謝佩軒律師為本案被告王永銘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本案訴訟被告之訴訟防禦,自有使相對人接觸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卷證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並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卷證資料,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卷證資料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附表一: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PM2組織表 A1卷第379至380頁; A2卷第242至243頁; A3卷第787至788頁; B卷第238至239頁 2 技術開發預估時程 A2卷第266頁 3 UMC資料 A2卷第362頁 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1月3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聯電公司申請與晉華公司從事技術合作之全卷資料影本 A3卷第679至725頁 5 王永銘通訊監察譯文 A3卷第736至781頁 6 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至61、80至91頁) 贓物庫編號21 7 紙本資料(第3、5至7頁) 贓物庫編號22 8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年3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 A5卷第124至174頁 9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年3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四)狀及其附件 A5卷第176至181頁 10 扣押筆錄編號A-2-2,文件資料「32nm DRAM Process Topological Layout Rule」《PI2部門所製作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則》 A2卷第244至247、267至309、340至348頁; A3卷第972至1012頁; B卷第48至90、136至176頁; D卷第28至29頁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14日之警詢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 B卷第115至135頁 2 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 A3卷第790至912頁

附表三: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被告戎樂天於106年2月14日之警詢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 D卷第5至25頁

附表四: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4月12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一)狀及上證1號證物 G9卷第98-1頁; H1卷第7至47頁 2 聲請人於110年5月3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二)狀及上證2號證物 G10卷第173頁; H1卷第53至239頁

附表五: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8月20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三)狀及上證3、4號證物 H1卷第357至500頁、 H2卷第5至500頁、 H3卷第5至500頁、 H4卷第5至52頁 2 美國民事訴訟編號「UMCCORPJD000717」、「UMCCORPJD002220」文件 F26卷第43頁之光碟

附表六: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9月9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六)狀及上證5號、上證6號證物 H4卷第55至218頁

附表七: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10月25日提出之上證7號證物 H4卷第221至247頁

附表八: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聲請人於110年11月26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上證8號證物 H4卷第305至338頁 2 聲請人於110年11月26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上證9號證物 H4卷第339至386頁 3 證人楊名聲於110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提出之2份簡報 H4卷第249至292頁

附表九: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被告戎樂天於110年12月1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所附之上證5之證物 H4卷第387至533頁

附表十: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15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十)狀及其所附之上證25號與上證26號之證物 H5卷第5至63頁

附表十一:

贓物庫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48 隨身硬碟(1TB黑色) 1個 內含法務部調查局106030案件鑑識報告之電磁紀錄卷宗代碼一覽: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099號卷一(A1卷)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099號卷二(A2卷)

三、

(一)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A3-1卷)

(二)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二(A3-2卷)

(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三(A3-3卷)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035號卷一(A4卷)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035號卷二(A5卷)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20號卷(B卷)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12號卷(C卷)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13號卷(D卷)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E卷)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卷二十六(F26卷)

十一、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卷九(G9卷)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卷十(G10卷)

十二、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一(H1卷)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二(H2卷)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三(H3卷)

(四)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四(H4卷)

(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限制閱覽卷五(H5卷)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