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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智上易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伍時安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詹閎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人銓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念玟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少奇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被 告 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伍時安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