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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智上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錫津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黃冠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佩

張英世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耀隆選任辯護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勇

葉庭善洪偉騰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被 告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清元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