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錫津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黃冠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佩
張英世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耀隆選任辯護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勇
葉庭善洪偉騰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被 告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清元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