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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智上重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謝益銅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利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尚珉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

張家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裁判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