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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智上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阮憲熙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