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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刑智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朝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3年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朝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儀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11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蕭文學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