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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重附民上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清抱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林郁峰律師被 上訴人 興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詹振綸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詹振綸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