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營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光輝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被 告 葉明功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2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