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營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代 表 人 張虔生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李佳育律師複 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被 告 張宏政
居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3樓(指定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張宏政應給付原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先以民國114年2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萬7,7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13萬8,324元,及其中577萬7,776元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136萬548元自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擴張請求金額仍係本於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之同一基礎事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自101年7月17日至112年5月24日任職於日月光集團,原
先任職於集團旗下之OOO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OO),於103年7月1日轉調至原告公司任職。被告自106年7月1日起擔任○○○○○○○○○○○○○○○○○○○○○○○○○○○,負責OOO之○○○OOOOOOO○OOOO,並於110年下半年起,負責OOOO○○○○○OOOOO OOOOOO○○○(下稱系爭專案)之OOO○○○○○○○○○評估。被告負責系爭專案期間曾請求研發部門之○○○○○○○○○實驗室(下稱日月光實驗室)對○○○○○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取得各○○○○○○○○○,以利後續使用最適當的○○○○。日月光實驗室依被告申請,於111年4月至10月間陸續完成OOOOOOOO
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報告(下稱系爭OOOO報告)。
㈡系爭OOOO報告係原告公司為評估OOO○○○○○○OO,由日月光實驗
室所製作之○○報告,屬原告公司內部評估○○○○之重要機密資訊,並無對外提供給任何OO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之必要,屬原告公司資訊安全標準第8.2.2條規定之B級機密。日月光實驗室並於製作系爭OOOO報告時,依原告公司機敏文件管理辦法第8.4.1條規定,於每頁內文右下角標示「ASE Confident
ial / Security-B」,並於上傳報告至eService系統時,將檔名標示為「Security B」,是被告下載時應能明確知悉系爭OOOO報告屬B級機密。又依前揭規定標示為「ASE Confidential/ Security-B」等級之機密,非經廠處長級主管核准同意,並將廠處長加入副本收件人,不得對外揭露。原告公司每年均會OO相關教育訓練,並要求員工完成測驗方屬完訓,被告亦於111年間接受3次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包含「PIP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日月光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暨研發活動作業規範介紹」等課程,是被告對於原告公司機密保護之規範與要求知之甚詳。
㈢被告明知系爭OOOO報告屬原告公司之營業秘密,且系爭專案
設備供應商已於112年1月12日選定為OOOO○○○○,竟將系爭OOOO報告之檔名竄改為其所任副理職級得自行寄出的「Securi
ty C」,並於112年2月21日下午5時29分許,在OOOO內以原告公司配發之電子信箱「OOOOOOOO OOOOOOOOOOOOOO」將系爭OOOO報告寄送給與系爭專案無關且未獲選之○○○○○○○○○○○○○○○(下稱○○○○○○○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OOOOOO OOOOOOOO○OOOO OOOOOOO,洩漏其因職務持有之系爭OOOO報告,侵害原告公司之營業秘密,致使原告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㈣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依其工資清冊所載111年5月25日
至112年5月24日之薪資總額為254萬8,751元,因被告違反保密義務,依兩造間聘僱契約第2條第3項第B款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依最近1年薪資總額2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即509萬7,502元(計算式:2,548,751×2=5,097,502)。又原告OO系爭OOOO報告,投入總研發成本為68萬274元,其中:⒈人力成本30萬618元:依OO個別OOOO報告實驗、分析所需耗費之人力、時間,如附表所示。⒉物料成本37萬9,656元:日月光實驗室製作分析報告時記錄於eService系統之機台使用成本,包含○○○○OOOOOOOOO○與○○○○○○○○OOO○,個別OOOO報告之機台使用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又上開使用機台費用為美金1萬2,460元,以被告寄出系爭OOOO報告之日即112年2月21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計算,為新臺幣37萬9,656元(計算式:12,460×30.47=379,656元,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又因被告侵害原告營業秘密情節重大,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以3倍損害賠償計算,是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04萬822元(計算式:680,274×3=2,040,822)。原告爰依兩造間聘僱契約第2條第3項第B款、民法第250條、第27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
1、2項,請求被告給付713萬8,324元。倘若法院認原告主張之損害數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則請法院審酌原告公司之營業資本、規模及其OO系爭OOOO報告之成本、期間,並考量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與職位、侵害行為情節,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等語。
㈤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13萬8,324元,及其中577萬7,776
元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136萬548元自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被告於101年至112年間申請的OO分析,日月光實驗室所提供
的報告均是沒有保密等級的文件。然原告為解雇被告,將eService所上傳之檔案調換,系爭OOOO報告係事後才製作為B級機密檔案,並移除原先無保密等級的文件。原告實未交付系爭OOOO報告與被告。且原告所提出的系爭OOOO報告,均屬不合格的OO報告,若由被告審查斷不會寄出予第三人。因OO報告係單純對OO分析的結果,不需記載實驗目的及用於何產品上,OO報告後續會用於各種不同的產品上。然原告提出的系爭OOOO報告若已置入OOOO的產品圖,則該報告僅可供OOOO使用,被告即無將該份報告寄給OOOO的必要,然原告卻教唆IT人員變造電子郵件之EML檔案,以致含有OOOO產品圖的附件出現在寄給OOOO的電子郵件中的不合理情形。又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為製作系爭OOOO報告之工資及物料成本,然原告於113年2月9日會議紀錄中已註明要開始製作OOOO的OOOO,而系爭OOOO報告亦可供OOOO使用,是原告並未受有損害。縱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原告將111年7月與112年5月之紅利均計入被告年度薪資中顯不合理,因111年7月的紅利係彰顯被告110年的工作表現,與本案無關,不應加計該部分金額等語。
㈡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告因有原告上揭主張未經廠處長級主管同意或授權,將持有之系爭OOOO報告重製後寄送予OOOO上開人員以洩漏等事實,經本院認其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以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故意侵權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是被告抗辯其無侵害原告營業秘密之行為云云,不足採信。準此,原告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至原告依民法第250條、第277條第1項與聘僱契約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部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查原告請求被告依兩造聘僱契約第2條第3項第B款約定,賠償依被告最近1年薪資總額2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雖據其提出聘僱契約書、被告工資清冊、被告離職前1年薪資總額計算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26、81-83、97-98頁),惟依該條款約定內容:「如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失,甲方除得依法主張乙方賠償甲方所受之全部損害外,並得請求....之懲罰性違約金」文字,顯見其屬不具損害賠償性質之約定違約金,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得請求賠償範圍,應以被告犯罪事實所生即原告之系爭OOOO報告(本案營業秘密客體)受不法行為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而不及於依聘僱契約所生懲罰性違約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之。
㈡關於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部分:
⒈按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
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營業秘密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因營業秘密具有經濟價值,倘遭不法侵害,權利人可能受有相當於其財產價值之損害,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法院不得以權利人不能證明受有損害,遽為其不利之判斷(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⒉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有明定。揆其立法意旨係以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參照)。
⒊經查,本件原告雖提出其為製作系爭OOOO報告支出之總成本
費用,包含人力成本30萬618元及物料成本37萬9,656元,共計68萬274元,有原告公司eService系統後台Log紀錄、原告公司eService系統畫面之報價紀錄、實驗室工程師OOO、OOO、OOO製作該OOOO報告期間平均日薪計算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5、85-95、99-100頁),被告就此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6頁),堪信為真。惟原告僅能證明其投入系爭OOOO報告之成本費用,但就其因本案營業秘密受侵害所減少之利益、被告因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可得之利益等情,並無法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以佐證,被告亦辯稱其未因本案獲有任何利益,且原告並未受有損害等情,而無從證明。況衡以本案縱使被告未有上揭事後重製、洩漏系爭OOOO報告之侵權行為,原告就系爭專案亦會依被告申請OO系爭OOOO報告而投入上開成本費用,且系爭OOOO報告於被告行為後仍可供原告公司內部利用,而無徒耗成本費用或喪失使用價值之情事,自無從憑此推認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之具體數額。綜上,可認被告確有侵害營業秘密致原告受有損害,且原告就其實際損害或被告所獲利益之證明顯有重大困難,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原告公司於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居領先地位,且依證人○○○之證述可知,系爭OOOO報告為原告維持產業競爭力之重要營業秘密,外洩對象OOOO亦為具規模之OO設備商,其提供的OO設備多為日月光公司同業,對原告競爭力自有影響等情及系爭OOOO報告之數量與機密等級、原告投入如附表所示成本費用及上揭被告行為時之職位、薪資所得等一切情況,綜合全辯論意旨,酌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60萬元,應屬適當。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是其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依懲罰性違約金之契約關係,請求非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部分則屬不合法。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被告聲請宣告其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如主文所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經核均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0條前段、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報告名稱 人力成本(金額單位:元) 物料成本 1 OOOOOOOO OOOO OOO OOO OOOOOOOOO報告 花費時間 工程師當月平均日薪 當月投入天數 金額(新臺幣) 機台使用費(美金) 3月24日至3月31日–OOO工程師 2,412 8 19,296 2,860 3月24日至3月31日–OOO工程師 1,778 8 14,224 4月1日至4月8日–OOO工程師 2,410 8 19,280 4月1日至4月8日–OOO工程師 1,813 8 14,504 小計(A): 67,304 2 OOOOOOOO OOOOO OOO OOO OOOOOOOOO報告 6月13日至6月27日–OOO工程師 2,411 15 36,165 3,200 6月13日至6月27日–OOO工程師 1,814 15 27,210 小計(B): 63,375 3 OOOOOOOOO OOOOOOOOO OOO OOO OOOOOOOOO報告 7月6日至7月31日–OOO工程師 2,418 26 62,868 3,200 7月6日至7月31日–OOO工程師 1,552 26 40,352 8月1日至8月2日–OOO工程師 2,408 2 4,816 8月1日至8月2日–OOO工程師 1,544 2 3,088 小計(C): 111,124 4 OOOOOOO OOOOOOOOOOOOOO OOO OOO OOOOOOOOO報告 10月13日至10月27日–OOO工程師 2,390 15 35,850 3,200 10月13日至10月27日–OOO工程師 1,531 15 22,965 小計(D): 58,815 合計 300,618(A+B+C+D) 12,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