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律師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13年度刑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刑營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聲請及理由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