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宮沢浩史代 理 人 黃馨慧律師
洪維德律師林廷翰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羅大裕相 對 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1號被告羅大裕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羅大裕、王奐淳律師、羅暐智律師及湯巧綺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1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卷證內容,記載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配方、生產方法等技術之重要資訊,其中告證7號記載試作OOO產品OOOOOO時所使用之製造方法及原料配方等技術資訊;告證8號記載OOO產品OOOOOO之原料、製造技術、配方之技術資料;告證9號記載OOOOOOOOOOOOOOOOO之原料、製造技術、配方之技術資料;告證10號為OOOOOOOOOOOOOOOOO之製造記錄表;告證11號記載OOOOOOOOOOOOOOOOO之原料、製造方法、配方等製造技術;告證12號記載全部聚合物之配方表與設計概念、原料化學結構之一覽表。因高感度OOO為聲請人及所屬JSR集團之主力產品之一,告證7號至12號為聲請人用以生產OOO產品或接續研發之獨有技術資訊,非一般同業所得知悉而具有秘密性,且係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1月至110年12月期間,投入約日幣1億2千萬圓之人事成本,歷經長期研發所獲致之成果,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另聲請人之辦公室及工廠均設有嚴格門禁管制,並建置完整之資訊安全防護體系,所有營業秘密資訊均存放於設有Fortigate防火牆保護之內部網路檔案伺服器中,並實施嚴格之存取權限管理,除於勞動契約中明定員工保密義務外,並訂有「公司情報管理規程」、「資訊安全手冊」等規範,建立檔案存取權限分級管理制度,更定期對全體員工實施保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而已執行合理保密措施。因聲請人於高感度OOO產業中具有重要地位,已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上開營業秘密如遭競爭同業取用,將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市場競爭優勢,又相對人即被告羅大裕迄今仍堅決否認犯行,然其已有逾越授權範圍重製聲請人營業秘密之嫌疑,為避免該等營業秘密於訴訟過程中遭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致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聲請命相對人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相對人羅大裕、王奐淳律師、羅暐智律師及湯巧綺律師(下稱相對人等)對於本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範圍表示無意見,並認有保護之必要,有其114年8月18日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上述聲請意旨所指相關內容,核屬聲請人關於原料配方及製造技術等可用於生產之內部資訊,且有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三」所載文書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經本院審酌相對人羅大裕於本案係因逾越告訴人授權範圍而重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營業秘密檔案至其自己購買之硬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堅稱否認犯行,衡以聲請人已釋明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其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此節尚無違產業常理而堪予採信,致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另至本案聲請時止,查無相對人等有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位置 一 告訴人111年7月29日《刑事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狀》所附之告證7號至告證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444號卷第63至93頁。 二 告訴人112年2月24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光碟內告證7號至告證12號之電子檔案 同上卷光碟存放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