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耕宇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雪蓮相 對 人 林珪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林雪蓮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雪蓮、林珪嬪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分別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公司)之客戶姓名、聯繫方式、持有之物件地址、物件委託予聲請人公司銷售期間及底價等內容,係聲請人投入相當人力、財力與時間所取得之資訊,經多名業務、幕僚同仁共同篩選、分析、整理,可使聲請人用於銷售與經營並取得競爭優勢之核心保密資訊,且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大幅降低蒐集資料成本、整理時間,減少無效拜訪,實足以削減聲請人之競爭優勢,具有經濟價值;又相對人即被告林雪蓮任職於聲請人期間,曾簽署「信義房屋企業集團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聲請人亦多次發布「信義企業集團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公司資訊系統及網路使用同意書」等訊息,且就紙本文件已要求須由分店秘書保管於上鎖之櫥櫃裡;另就電子文件均須透過聲請人配發予在職員工之使用者名稱、密碼,於聲請人之特定網域內始得查閱,且要求每90天即須更換密碼,查閱內容亦依職務類別、職級而有所不同,相關查詢、刪除軌跡紀錄均由聲請人公司進行管理及保存,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均涉及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因相對人即被告林雪蓮目前仍任職於永慶不動產中路學府公園加盟店,與聲請人為競爭同業關係,此等卷證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林雪蓮、相對人即選任辯護人林珪嬪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書狀記載下列要件事實,並釋明下列第1款及第2款事項:一、當事人書狀記載之內容、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營業秘密。二、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三、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商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前項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4條及第49條亦有明文。
三、訊之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表示同意,有本院114年9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可認兩造就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已達成協議。另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聲請意旨所述相關內容,核屬聲請人關於銷售或經營之內部資訊,且有告訴人信義房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6」所載文書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另審酌相對人林雪蓮現仍任職於上揭競爭同業,如附表所示卷證若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自將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致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另至本件聲請時止,查無相對人等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有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卷證位置 1 存放於「信義房屋開發整合系統」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97、98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57頁及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912.mp4」、「00000000下午0921.mp4」檔案 ③114偵字第9752號卷第99至101、107頁 2 存放於「信義房屋潛買潛賣管理系統」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①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45、47、101、103、105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81、85頁及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一)內「00000000下午0220.MOV」、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205.mp4」、「00000000下午1118.mov」檔案 ③114偵字第9752號卷第21(誤載為18,應予更正)、23、133、137、139頁 3 存放於「信義房屋銷售作業系統」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①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95、96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912.mp4」、「00000000下午0921.mp4」檔案 4 存放於「逾期案源之客戶資訊」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一)內「00000000下午0238.MOV」、「00000000下午0242.MOV」、「00000000下午0832.MOV」、「00000000下午0906.MOV」、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221.mp4」、「00000000下午0308.mp4」、「00000000下午0448.mp4」、「00000000下午0921.mp4」、「00000000下午1047.mp4」、「00000000下午1118.mov」檔案 5 被告刪除客戶資料之紀錄 ①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45、47、101、103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81頁、第85頁 ③114年度偵字第9752號卷第21至23頁、第133、137、139頁 6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靜怡於112年3月23日調查筆錄所載許姓客戶資料及桃園市三民路客戶地址 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73至75頁 7 被告於111年6月29日晚間9時許在「開發整合系統」查詢之地址列表及相應物件 ①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57頁 ②114年度偵字第9752號卷第107頁 8 被告手機影片截圖(內容含編號1至3) 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87至101頁 9 證人吳昌昱於112年10月11日調查筆錄所載許姓客戶資料 114年度偵字第9752號卷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