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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秘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非艱代 理 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江曉萱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宛霞

居高雄市○○區○○○○○○區○○ ○路0號(指定送達)黃梅雪

居高雄市○○區○○○○○○區○○ ○路0號(指定送達)蔡金保

居高雄市○○區○○○○○○區○○ ○路0號(指定送達)林建一

居高雄市○○區○○○○○○區○○ ○路0號(指定送達)夏志雄相 對 人 萬文財 住○○市○○區○○○○○○區○○ ○路0號相 對 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謝承運律師吳霈桓律師黃耀霆律師朱芳儀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被告李宛霞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宛霞、黃梅雪、蔡金保、林建一、夏志雄、萬文財、黃福雄律師、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謝承運律師、吳霈桓律師、黃耀霆律師及朱芳儀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原聲請範圍業經聲請人以114年6月6日刑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㈡狀補充更正取代)所示之卷證資料,分別記載聲請人即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光罩線路調整規則、交錯線路補償規則與細線路末端及圖案邊角補償規則等技術文件,及說明技術內容之相關文書,均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之要件,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此等卷證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為保障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兼顧訴訟順利進行,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規定,對相對人即本案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萬文財、相對人即被告李宛霞、黃梅雪、蔡金保、林建一、夏志雄,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代理人黃福雄律師、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謝承運律師、吳霈桓律師、黃耀霆律師、朱芳儀律師(下稱相對人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書狀記載下列要件事實,並釋明下列第1款及第2款事項:一、當事人書狀記載之內容、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營業秘密。二、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三、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商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前項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4條及第49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聲請人之實體主張非屬真實,亦不符合釋明要件,惟如法院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相對人等出於促進本案審理程序之目的,就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標的,同意願受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等情,有卷附114年8月14日刑事陳述意見㈢狀可稽,可認兩造就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已達成協議。另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聲請意旨所述相關內容,核屬聲請人關於技術之內部資訊,且有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0至12」所載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另就如附表所示資訊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是否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乙節,亦據其陳明COF軟板的製造原理及方法分為兩種:蝕刻法及半加成法,而聲請人從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8月間與告訴人合併)時期至今均是採用蝕刻法生產,並無捨棄蝕刻法而改採他法之情事,如附表所示資訊,包括引導客戶設計出符合COF軟板廠生產條件之線路圖案的說明文件,及COF軟板廠「校正」客戶線路圖案之光罩補償規則等,目的均在生產出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雖會隨COF軟板技術精進而增加及微調,但其基本原理、製程、主要工序並無重大變更,故新技術是吸納原有技術優化精進的成果,仍包含先前技術,附表編號1、2、6、7、8係聲請人累積實際生產經驗持續微調優化所開發,編號3、4、5則是聲請人自日本MCS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這些技術資訊經聲請人交叉應用與優勢互補之研發後,均為產線參數設定及後續調校之重要依據,若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自將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等情(見114年8月6日刑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㈣狀),經核並無違背產業及技術研發之常理,堪予採信而足認已為釋明,致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另至本件聲請時止,查無相對人等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有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本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卷證位置 符合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1 ○○○○○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告證8、告證23附件),但不包含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民事中間判決(下稱101號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4,及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民事中間判決(下稱2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6號偵查卷宗,第97至102頁。 (2)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二(彌封卷),第501頁。 (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14247、14248、14249號卷一(彌封卷),第265至272頁。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一(彌封卷),第23至30頁、第193至200頁。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二(彌封卷),第363至370頁、第533至540頁。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三(彌封卷),第695至702頁。 (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四(彌封卷),第865至870頁。 (8)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卷一,第335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係聲請人○○○○○○○OOOOOOOO OOO OOOOOOO○OOO○的補償規則與參數,揭露OOO○○○○○○○○○○○,就不同區域的補償規則,為聲請人依經驗所開發而成,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係記載○○OOO○○○○○○○應如何對原始線路圖進行補償設計,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區分存取權限。聲請人採取之其餘保密措施如偵查中提出111年6月9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八)狀所載【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一(彌封卷),頁5至頁283】,而已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2 ○○○○○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 OOOOOOOO○,告證99),但不包含101號判決附表二編號1-1至1-4,及2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一(彌封卷),第371至376頁。 (2)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二(彌封卷),第501頁。 (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一(彌封卷),第81至86頁、第251至256頁。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二(彌封卷),第421至426頁、第591至596頁。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三(彌封卷),第731至736頁。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四(彌封卷),第901至906頁。 (7)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卷一,第335頁。 此資訊之實質內容與編號1均相同,只有檔案表頭遭變更為JMC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故就符合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同上揭編號1。 3 OO○○○○○○○○ OO 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告證30),但不包含101號判決附表二編號2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6號偵查卷宗,第235至242頁。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14247、14248、14249號卷一(彌封卷),第273至280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係日商MCS公司之OOO○○產品上對位記號之設置條件與規則,及相對應之對位孔形狀與尺寸,為日商MCS公司依經驗開發而成,聲請人因受MCS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記載生產OOO○○○○上對位記號之設計方法,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於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OOOOOO○○○○OOO OOOOO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等級區分不同存取權限。聲請人之其餘保密措施同上揭編號1「三、合理保密措施」所述。 4 OOO OOO OOOOOOOOOO OOOOO OOOO OOOOOO OOOO○○○○○○OOOOOOOOOOOOO OOOOO OOOO ○○OOOO○,告證24附件、告證29),但不包含101號判決附表二編號3,及2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6號偵查卷宗,第115(誤載為103,爰予更正)至128頁。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6號偵查卷宗,第221至234頁。 (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14247、14248、14249號卷一(彌封卷),第281至294頁。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一(彌封卷),第87至100頁、第123至150頁、第257至270頁、第295至324頁。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二(彌封卷),第427至442頁、第467至492頁、第597至610頁、第635至662頁。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三(彌封卷),第737至750頁、第775至802頁。 (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74號卷四(彌封卷),第871至884頁、第915至942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係日商MCS公司之New Etching(G2)補償規則與參數,揭露OOO○○○○○○轉成光罩圖,就不同區域之補償規則,為日商MCS公司依經驗所開發而成,聲請人因受MCS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記載生產OOO○○○○之光罩對於原始線路圖進行補償設計之方法,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於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OO OO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等級區分不同存取權限。聲請人之其餘保密措施同上揭編號1「三、合理保密措施」所述。 5 產品設計基準(檔案名稱「製品設計基準(惠).xls」,告證31),但不包含101號判決附表二編號4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6號偵查卷宗,第243至261頁。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14247、14248、14249號卷一(彌封卷),第295至313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係日商MCS公司之OOO○○○○設計之規範文件,涵蓋OOO○○○○之材料、產品式樣、AOI檢測與產品設計等資訊,更包含對線路圖為補償、調整及修飾之方法,為日商MCS公司依經驗所開發而成,聲請人因受MCS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記載生產OOO○○○○之設計與檢測方法,以及對線路圖為補償、調整及修飾之方法,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於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OO OO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等級區分不同存取權限。聲請人之其餘保密措施同上揭編號1「三、合理保密措施」所述。 6 CAM 作業指導參考表REV:A 102.09.24(檔案名稱「規格列印-CAM-0000000.doc」,告證22附件、告證28)檔案中,但不包含2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16號偵查卷宗,第59至85頁。 (2)同上卷,第193至219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揭露聲請人公司之OOO○○○○生產作業之指導參考表,其記載生產OOO○○所需注意之參考規定,如曝光製程時光罩縮減或放大的各式參數與注意事項,為聲請人公司依經驗所開發而成,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係記載OOO○○○○生產作業時之參數與注意事項,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質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於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區分不同存取權限。聲請人之其餘保密措施同上揭編號1「三、合理保密措施」所述。 7 OOOOOO OOOOOOOOO OOO OOO O OOO○○○○○○OOOOOO OOOOOOOOO OOO OOOOOOO○,告證35附件、告證38),但不包含2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087號偵查卷宗,第125至167頁。 (2)同上卷,第215至237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揭露聲請人公司之OOO○○設計規範書,其記載OOO○○○○中各個部件之材料、尺寸、圖案等設計規範與注意事項,為聲請人公司依經驗制定而成,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記載OOO○○○○各部件之設計規範與注意事項,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於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等級區分不同存取權限。聲請人之其餘保密措施同上揭編號1「三、合理保密措施」所述。 8 OOO ○○○○○○○○○○○OOOOOOOOO O OOOOOO OOOOOOOOO OOO OOOOOOO○,告證36附件、告證37附件、告證39),但不包含2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5之技術內容欄位所示資訊。 (1)臺灣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087號偵查卷宗,第179至191頁。 (2)同上卷,第201至213頁。 (3)同上卷,第239至251頁。 一、秘密性:此資訊揭露聲請人公司之OOO○○○○設計規範書,其記載OOO○○○○中各個部件之材料、尺寸、圖案等設計規範與注意事項,為聲請人公司依經驗所制定而成,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經濟性:此資訊記載OOO○○○○各部件之設計規範與注意事項,有助於產品良率,而在市場上取得相當競爭地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此資訊存放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OOOO○○○資料夾,由公司集中管控,並採取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按職務等級區分不同存取權限。聲請人之其餘保密措施同上揭編號1「三、合理保密措施」所述。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