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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秘聲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效文代 理 人 傅文民律師

傅曜晨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賴紀廷相 對 人 雷皓明律師

李家泓律師陳瑋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被告賴紀廷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賴紀廷、雷皓明律師、李家泓律師及陳瑋岑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作為證據之附件2「證據光碟」,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告證17、18、19即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⑴、⑵、⑶,各為聲請人與客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立之契約文件,係為證明遭相對人即被告賴紀廷洩漏之聲請人受上開客戶委託製作之程式碼,皆專供各該客戶營業上使用而非一般人所能得知,且為因應資訊安全更非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確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並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屬營業秘密(理由如附表說明)。上開契約文件所載涉及聲請人與客戶間商業交易條件,聲請人依約負保密義務,如經被告或其選任辯護人閱卷或經證據開示,難免致生契約具體內容遭無故洩露,甚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令聲請人陷於違約之虞,而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等契約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聲請命相對人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聲請意旨所述相關內容,涉及具體之銷售總額及支付方式等交易條件,且均附有保密條款,而使聲請人負有保密義務,核屬聲請人關於銷售及經營之不公開資訊,另觀諸卷附告訴人所定「資訊設備與媒體管理作業辦法」及其與員工簽訂之「聘僱/保密合約書」內容可知,聲請人就機密(敏)資訊已設有相當之保密措施,以防免外洩。又訊之相對人賴紀廷、李家泓律師及陳瑋岑律師等就本件聲請亦表明不爭執,有本院114年9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可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另如附表所示卷證若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除將使聲請人負違約責任外,甚或影響客戶之信任,而恐流失現有及潛在客戶,衡情自將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是聲請人所述並無悖於產業常理,堪予採信而足認已為釋明,致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另至本件聲請時止,查無相對人等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有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營業秘密名稱 營業秘密類型、完成時間及其歸屬之說明 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營業秘密法第2條)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109年行動網銀功能提升優化』採購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合作金庫契約,即告證17) 聲請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於民國110年2月26日簽訂,屬聲請人所有之契約文件。 系爭合作金庫契約乃聲請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優化合作金庫銀行所屬行動網銀之功能,經雙方慎重磋商而簽訂,聲請人依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所屬員工亦需經授權閱覽始能知悉具體內容,故非一般人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 系爭合作金庫契約所涉及價金逾1千萬元,自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系爭合作金庫契約本有約定聲請人負「保密義務」,且屬聲請人內部管制文件,需經授權始可閱覽,聲請人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行動銀行APP重置專案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即告證18) 聲請人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於108年12月30日簽訂,係聲請人所有之契約文件。 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乃聲請人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為開發「行動銀行APP重置專案」,經雙方慎重磋商而簽訂,聲請人依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所屬員工亦需經授權閱覽始能知悉具體內容,故非一般人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 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所涉及價金逾2千萬元,自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本有約定聲請人負「保密義務」,且屬聲請人內部管制文件,需經授權始可閱覽,聲請人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資訊系統開發附約書(下稱系爭中國信託合約,即告證19) 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07年6月29日簽訂,係聲請人所有之契約文件 系爭中國信託合約乃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開發「行動企業家APP系統」,經雙方慎重磋商而簽訂,聲請人依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所屬員工亦需經授權閱覽始能知悉具體內容,故非一般人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 系爭中國信託合約所涉及價金逾1千萬元,自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系爭中國信託合約本有約定聲請人負「保密義務」,且屬聲請人內部管制文件,需經授權始可閱覽,聲請人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