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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單聲沒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單聲沒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雄第 三 人即被告之繼承人 林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雄所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筆記型電腦1臺、Ipad平板電腦1臺、One Drive雲端儲存空間帳號「lcs00000000mail.com」及其內儲存之電磁紀錄,均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惟上揭物品及電磁紀錄因繼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歸被告之繼承人林國(即被告之父親)之所有財產,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函通知林國具狀表示意見,惟自收受之日起迄未獲回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應沒收之沒收財產,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7編之2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第1339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卷(下稱刑營訴卷)卷二第47頁】、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Ipad平板電腦1臺暨附表編號2所示之聯想筆記型電腦1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One Drive雲端帳號「lcs00000000mail.com」,均係被告所有,供其實施本案以不正方法重製營業秘密犯行所用之物;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One Drive雲端帳號「lcs00000000mail.com」內所儲存之告訴人神盾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則係被告所有,因實施本案以不正方法重製營業秘密犯行所得之電磁紀錄,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30號卷二第224頁背面、第229頁至第231頁、刑營訴卷一第186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250號搜索票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等資料在卷可佐,固可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被告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

(三)惟被告業於113年5月6日死亡,繼承人應為其父林國(參見本院114年度刑營單聲沒字第2號卷第21頁),且查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參見本院114年度刑營單聲沒字第2號卷第17頁),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被告死亡之時起,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所有權即為被告之繼承人當然繼承而取得,是聲請人依前揭法律規定,向被告之繼承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於聲請前已函詢被告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而迄未獲回覆,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暨回證(參見本院114年度刑營單聲沒字第2號卷第19頁、第25頁)在卷可佐,堪認已給予被告之繼承人充分之陳述意見機會。是以,本件被告所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致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已如前述,此部分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自屬有據,從而檢察官聲請向被告之繼承人林國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宣告沒收,經核並無違誤,自應准許。

(四)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因上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係儲存於被告所有OneDrive雲端帳號「lcs00000000mail.com」內,因上開雲端帳號已諭知沒收,包含儲存在內之上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一併沒收,故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無庸再予單獨重覆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Ipad平板電腦1臺 已扣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見刑營訴卷一第157頁) 2 聯想筆記型電腦1臺 3 OneDrive雲端帳號:「lcs00000000mail.com」1組 未扣案 4 OneDrive雲端帳號「lcs00000000mail.com」內儲存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