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吳富源兼選任辯護人 曾益盛律師
朱克云律師抗 告 人即 被 告 黃文彥兼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賈鈞棠律師抗 告 人即 被 告 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佳衞抗告人 兼選任辯護人 吳維雅律師
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上列抗告人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限制閱覽之裁定(113年度刑營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如附表(即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卷宗及證物(下稱限閱卷證),屬於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吳富源、黃文彥涉嫌未經聲請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本院已對抗告人吳富源、黃文彥、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下稱立訊公司)、朱克云律師、曾益盛律師、賈鈞棠律師、賴以祥律師、吳維雅律師、王仁君律師、黃仁宜律師(下合稱抗告人等,分則稱其名)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抗告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恐將增加對外洩漏之風險,而有限制之必要;再衡酌吳富源、黃文彥先前任職聲請人公司研發部門之要職,對限閱卷證內容理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秘密資訊之性質、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認抗告人等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事前檢閱限閱卷證,既未限制其檢閱時間之長短、次數,已足資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權,未逾越比例原則而屬適當,乃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等語(原裁定其餘聲請駁回部分,因未提起抗告而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抗告意旨:㈠吳富源、黃文彥及其等辯護人抗告意旨均略以:
⒈限閱卷證係判斷本案被告是否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核心證據,
內容龐雜且具高度專業性,原裁定限制抗告人等僅得於法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限閱卷證,而不得抄錄、攝影或重製,顯然使被告及辯護人無法充分理解限閱卷證,或進行全面檢視、比對分析,實已過度妨礙被告之卷證獲知權與辯護權,且原裁定未採取對被告防禦權侵害最小之限制閱覽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亦與憲法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違。
⒉限閱卷證已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保護,抗告人等依法不得對於
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倘有違反將負擔刑事責任,對聲請人之權益已有保障,並無再予限制閱覽之必要。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㈡立訊公司及其辯護人抗告意旨略以:
⒈原裁定未審酌限閱資料於聲請人轉讓予第三人後是否仍符合
營業秘密要件。且聲請人所釋明之合理保密措施僅聲請人公司內部之保密措施,未就受讓人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有何說明,原裁定法院逕以聲請人於轉讓限閱卷證前所釋明之理由及證據,限制抗告人等閱覽,容有率斷。
⒉立訊公司與吳富源、黃文彥係獨立為自己辯護,各自委任不
同辯護人,原裁定以吳富源、黃文彥離職前曾擔任聲請人研發部門要職,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理應對本件限制閱覽資料有相當程度之瞭解為由,認抗告人等以原審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已足資保障抗告人等之訴訟防禦權。然立訊公司,並不了解本件限閱卷證資料,亦非該資料所涉技術領域之人,原裁定以吳富源、黃文彥之個人理由限制立訊公司及其辯護人之卷證獲知權,對立訊公司刑事辯護權之保護實非周全。
⒊限閱卷證數量非少、內容繁複且具高度專業性,原裁定限制
抗告人等僅得於法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限閱卷證,而不得重製,實已妨礙立訊公司卷證獲知權與辯護權,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關於立訊公司及其辯護人部分。
三、駁回抗告之理由: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表明:「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之營業秘密,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乃允許法院對刑事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此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則法院依上開法制本旨,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倘依個案情形已綜合案內事證,權衡判斷、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在限制範圍內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即不能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4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經釋明後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相關人,依同法第72條應處以罰金,此與法院裁定當事人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固均在保護經營者之營業秘密,但有無核發命令及有無限制閱覽之必要,均屬法院聽取訴訟當事人之意見後,依雙方訴訟之爭點權衡其等防禦權及營業秘密之保護所為之裁量,2者保護之手段不同,有無依前開手段保護營業秘密之必要,即應為不同考量,尚不得以法院已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謂無必要為限制閱覽(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43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抗告意旨均主張限閱卷證內容龐雜且具高度專業性,原裁定
限制抗告人等以不得重製之方式檢閱卷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乙節。惟查,限閱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於原審釋明為其營業秘密。本院審酌吳富源、黃文彥具有相關產品研發之專業,並於離職後即前往立訊公司就職,而立訊公司所經營之事業涵蓋限閱卷證資料之相類設備,顯屬限閱卷證所涉秘密相關技術內容領域之人,如令抗告人等得以抄錄、攝影等方式重製限閱卷證,將使抗告人等得以輕易重製、留存限閱卷證,而增加所涉秘密資料對外洩漏之風險。原裁定已依個案情形就限閱卷證之相關事項,綜合衡量聲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抗告人等訴訟防禦權之保障等因素,於裁定內詳述審酌理由,並說明限制抗告人閱覽之法律依據及其限制方式,依上開說明,自不得遽指為違法,是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所為指摘,並無理由。
㈡吳富源、黃文彥及其辯護人抗告意旨主張限閱卷證已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保護,已無再予限制閱覽卷證之必要乙節。惟按智審法第36條所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旨在禁止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此與同法第55條第2項限制閱覽卷證旨在避免營業秘密外洩,二者法律依據迥異,規範意旨、發動方式、救濟途徑未盡相同,為不同之保護機制,為達營業秘密保護之目的,或單純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單純限制閱覽卷證,或兼採二者保護機制,是法院就業經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卷證,仍得視個案具體情形,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有無限制閱覽卷證之必要,非謂一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無限制閱覽卷證之必要。經查,吳富源、黃文彥自聲請人公司離職後隨即前往立訊公司任職,二公司間具有競爭關係,為兼顧聲請人公司保守其營業秘密之權益,縱使抗告人等業經本院裁定受有秘密保持命令之負擔,惟為防免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遭到洩漏之風險實現,當有必要限制抗告人等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限閱卷證,是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即非有據。
㈢至立訊公司及其辯護人抗告意旨另主張限閱卷證之秘密性可
能因聲請人轉讓原所屬之事業單位有所變動等語。惟限閱卷證業經聲請人釋明為其營業秘密乙節,已如前述,縱聲請人轉讓部分事業單位,並無礙其秘密性,立訊公司既未能提出限閱卷證已為公開可得或業界通用資料之證據,則立訊公司抗告意旨此部分空言指摘,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乃對原審依職權適法裁量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實難憑以認定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卷證出處 1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資訊 (20190730_設計必備技能點檢_V9〈追加FRA項目〉.xls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411至419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4至6頁、第221至224頁、第313至314頁、第379至380頁、第383至384頁。 ⒊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105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166頁、第173頁。 ⒌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51頁、第55頁、第58頁、第207頁、第213頁。 ⒍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13至15頁。 2 音圈馬達設計文件(20190520_TVI-6820GADFMEA.xls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395至398頁、第403至406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二第205至212頁。 ⒊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8頁、第13至16頁、第321至324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176頁、第179至182頁、第191至194頁。 ⒌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217頁、第223至226頁、第229至232頁。 3 OIS馬達機種研發教育文件(20190919_OIS馬達_〈列印〉.ppt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8至65頁、第262至311頁、第327至333頁、第395至404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63至64頁、第67頁、第99至103頁。 ⒊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196至206頁、第211至213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77至87頁。 ⒌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21至39頁。 4 VCA設計密技(20190816_VCA開發密技_VER1.20 追加現場確認40項.xls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68頁、第71至132頁、第337至343頁。 ⒉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16至222頁。 ⒊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41至42頁。 5 膠水資料(20201014_膠水Table.xls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61至165頁、第347頁。 ⒉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24至229頁。 ⒊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43頁。 6 VCM包裝標準(專案仕樣書)及包裝測試報告(告證44)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34至157頁、第351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61頁。 ⒊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32至238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275至284頁。 ⒌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三第45頁。 ⒍本院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5號第107至111頁。 7 熱檢磁手順(20200414_熱減磁手順.ppt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78頁、第82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68至182頁、第355至362頁。 ⒊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91至94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29至32頁、第46頁、第235頁、第239頁。 8 線性度模擬流程(20221221_線性度模擬流程.pptx)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一第85至97頁、第205至217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184至220頁、第365至375頁。 ⒊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95至98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35至42頁、第44頁、第241至249頁。 9 粉塵改善管理(20180708_粉塵改善小組進度報告) ⒈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三第226至254頁。 ⒉112年度偵字第19209號卷四第107頁。 ⒊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一第245至248頁。 ⒋113年度偵字第14264號卷二第61至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