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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聲自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聲自字第1號聲 請 人 天狼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良通代 理 人 朱立偉律師

莊棣為律師徐子騰律師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梁厚誼被 告 程心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