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自字第6號聲 請 人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政聲 請 人 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政共同代理人 唐鈺珊律師被 告 黃振瑞
陳建勲
黃瑞隆
陳耀倫
黃士哲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 告代 表 人 蔡裕賢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69號駁回再議處分(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87、6688、668
9、6690號及114年度偵字第1700、4557、6900號,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即聲請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而言,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對象應為「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又聲請再議不合法之情形,目前檢察實務均係以公函通知再議不合法之意旨,並無製作處分書(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5條規定參照),即非屬前揭同法第258條規定之駁回處分。故就聲請再議不合法而以公函通知之情形,既未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實體審核原不起訴處分之內容「有無理由」,亦未製作駁回之處分書,該公函通知即非屬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自不得對於該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倘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通知再議不合法之公函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法院應逕予駁回。本件關於被告黃士哲所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及移送意旨(二)部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智財分署)檢察長認此部分聲請再議不合法,於114年7月5日簽結,並於同月25日函知聲請人等情,有智財分署簽呈及函稿可佐(見上聲議卷第71、78頁);另被告陳耀倫所涉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及移送意旨(四)部分、被告陳建勲及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及移送意旨(六)部分及被告黃士哲所涉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及移送意旨(七)部分,經智財分署檢察長認均未據告訴,而命令撤銷上開無效之不起訴處分,有該命令在卷可稽(見上聲議卷第70頁);又被告黃瑞隆、黃振瑞、陳耀倫及陳建勲所涉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及移送意旨(一)部分,智財分署檢察長認未聲請再議,此部分原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見上聲議卷第4至10頁及第68頁背面),是本院就上揭部分無從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無理由之審查,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部分(詳下二、所列),經本院調取上述案卷核閱確認後認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另聲請意旨主張新竹地檢署就被告陳建勳、黃振瑞2人部分相牽連之犯罪事實移轉管轄應屬違法一節,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下述編號仍援引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者,俾利勾稽比對):被告黃瑞隆、黃振瑞、陳建勲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在告訴人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你康公司)擔任如附表一所示職務,且分別簽署保密切結書、聘僱保密契約、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等保密契約文件,對於優你康公司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優你康公司持有告訴人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霸公司)全數已發行股份總數,具控制從屬關係。詎被告黃振瑞、陳建勲均知如附表二所示電腦檔案,均係優你康公司所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且明知其等所簽署之上揭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已明確登載「…第三條營業秘密…(二)保密義務 1.乙方對於受僱期間所知悉或持有甲方之營業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必要之保密措施,以保持其機密性:…(4)乙方於任職期間因職務需要而影印或複製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於調職或離職時應一併交付甲方所指定之人或銷毀,不得據為己有或繼續使用。(三)乙方依營業秘密約定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約終止而受影響,於僱用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均屬有效。」等文字,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㈢被告黃瑞隆、黃振瑞於優你康公司任職期間,均知優你康公
司董事會於107年12月27日決議(即告證5)通過,優你康公司透過子公司視霸公司轉投資被告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嘉公司)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以取得昱嘉公司7成股權,惟優你康公司並未同意提供建廠及隱形眼鏡製程等營業秘密予昱嘉公司,竟基於背信、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未經優你康公司同意,即由被告黃瑞隆指示黃振瑞製作名為「昱嘉增資案設備開發項目簡介」PPT簡報檔案(即告證6),且擅自檢附畫面左下方有「UNICON Optical
Co.,LTD」註記之優你康公司資料,而非法重製、使用優你康公司之營業秘密,足生損害於優你康公司。因認被告等均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㈣被告陳建勳自優你康公司離職後,於113年間轉往昱嘉公司先
後擔任研發部工程師、副理等職務;詎其知悉對優你康公司負有上揭保密義務,竟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未經優你康公司許可,由被告陳耀倫(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6月5日,將其於優你康公司任職期間所取得、離職後未刪除、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屬優你康公司營業秘密之電腦檔案,透過電子郵件寄送予被告陳建勳,供其存檔於其所使用之Think Point筆記型電腦內之下載文件資料夾內參考使用,而非法重製優你康公司之營業秘密。因認被告陳建勲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嫌,被告昱嘉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罰金刑。
㈤被告陳建勳自優你康公司離職後,明知其對優你康公司負有
上揭保密義務,竟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在昱嘉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優你康公司許可,即於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檔案建立、存檔、修改日期,將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屬優你康公司營業秘密之電腦檔案,先後存檔在其所使用之Think Point筆記型電腦「110126(D)」資料夾內,且分別於109年7月23日、110年10月18日將部分檔案為修改使用,而非法重製、使用優你康公司之營業秘密。因認被告陳建勳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嫌,昱嘉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罰金刑。
三、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准許提起自訴暨閱卷聲請狀、刑事准許提起自訴補充理由㈠、㈡狀所載。
四、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意旨)。又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核其立法意旨,係維持交付審判舊制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是否提起自訴之選擇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可明。再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1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第253條、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我國雖採公訴、自訴雙軌併行之法制,然自訴之起訴審查密度本不低於公訴者,故法院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之職責,仍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不因交付審判制度修正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有所差異,否則無異架空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之自訴起訴審查規定。準此,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跨越公訴起訴門檻,然檢察官未行起訴,法院始得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否則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本件聲請人等雖以聲請意旨所載事由及證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號偵查案卷詳予審閱,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已於理由內詳細論列說明本件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等涉犯背信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經本院審核前開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僅補充說明如下:
㈠證人鄭培德、林維榮分別於偵查中結證:我們先後在優你康
、昱嘉公司IT部門任職,優你康公司投資昱嘉公司當時想把昱嘉公司併進來經營,是研發人員先進來,當時2家公司間有作VPN設定,該通訊協定的設定是雙向的,是為了研發部門的整併而設VPN,彼此的研發部門都可以看到對方的資料,且權限沒有設限,當時是總經理黃瑞隆這樣決定的,想讓2邊的研發部門效益提高,2家公司設相同的密碼,設了VPN後2家公司彼此可以下載對方的資料,我們還在優你康公司時,2間公司後來決定沒有繼續走下去,VPN就斷掉了。我們是被調查局搜索後,才知道昱嘉公司的資料槽內仍留有優你康公司的資料,那些資料可能是VPN還互通時留下來的,依其經驗這個情況是很正常的,因資訊互通有無,難免會下造資料到資料庫內等語明確(見112年度他字第3559號卷二第299至300頁)。另證人即優你康公司文件管理人員曾湘媛於偵查中結證:這些標準書(即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者)都要列入文件管理中心,上傳到伺服器後全公司都可以看,即使是研發部門製作的標準書,也是全公司都可以下載檢視,但不能列印紙本,優你康公司的隱形眼鏡模具與鏡片設計圖檔案圖面,不用列入文件管理中心,甚至也不用上傳到伺服器,是研發部門自己管理等語(見同上卷第302頁)。佐以聲請人之代理人唐鈺珊律師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本件沒有被告陳耀倫將告訴人公司的營業秘密上傳雲端的相關紀錄佐證等情,足認優你康公司投資昱嘉公司期間,2家公司之研發部門人員均得以互相取得對方公司資料,是原不起訴處分認定昱嘉公司於優你康公司轉投資期間,因VPN通訊設定資源共享緣故,留存優你康公司研發部門資料,尚非全無可能乙節,確屬有據,則聲請意旨徒以被告等人無申請VPN資料、被告陳耀倫前後所辯不一而不足採信云云,自非足以動搖上開認定之積極事證,不足憑採。
㈡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108年5月3日間取得昱嘉公司股份60.84%,至109年2月25日即降低持股至34.29%、109年12月即出售所有持股,投資期間甚短,且優你康公司投資目的是為取得昱嘉公司之證照及品牌通路,並非技術授權合作,因此在優你康公司投資昱嘉公司後,即規劃讓昱嘉公司負責包裝作業並逐步停工,並以聲請人優你康公司董事會討論內容,資為主張被告黃瑞隆無權利用優你康公司資源組織團隊,替昱嘉公司設廠及規劃產線云云,惟觀之董事會討論內容(逐字稿)僅係各董事發言意見而非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甚明,又遍觀全卷(含告證5)及聲請意旨所提事證,均無從認定被告黃瑞隆所為有何違反優你康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情事,自難遽認其行為時有何背信或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是此部分聲請意旨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現有積極證據資料所示,尚難認定聲請人等指訴被告等涉犯背信、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已達足認渠等有犯罪嫌疑之程度,新竹地檢署、智財分署依偵查結果,認定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先後為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已敘明認定之理由,洵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認事用法亦未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故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在優你康公司 任職期間(民國) 職務 1 黃振瑞 108年10月1日到職109年5月25日離職 總經理室 特助 2 陳建勳 109年3月24日到職 109年5月29日離職 總經理室 特助 3 黃瑞隆 105年12月1日到職 109年7月8日離職 總經理附表二:
編號 檔案名稱 內容 製作者 原始檔案存放方式 扣案位置 檔案建立、存檔、修改日期 1 EV-59ABA-B02 -1.00 D.dwg 59ABA-B02產品之鏡片設計圖檔 陳耀倫 優你康研發一部 (新竹) 優你康公司研發部資料夾,僅研發人員及總經理得閱覽 陳建勳 編號K-1 Think point 筆記型電腦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2 EV-59ABA-B02-1.2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3 EV-59ABA-B02-1.50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4 EV-59ABA-B02-1.7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5 EV-59ABA-B02-2.00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6 EV-59ABA-B02-2.2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7 EV-59ABA-B02-2.7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8 EV-59ABA-B02-3.00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9 EV-59ABA-B02-3.2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10 EV-59ABA-B02-3.50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11 EV-59ABA-B02-3.7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12 EV-59ABA-B02-4.00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13 EV-59ABA-B02-4.25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14 EV-59ABA-B03+0.50 D.dwg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6月5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6月5日 15 WQD050-A PP杯拉力機標準量測書_00000000.pdf 隱形眼鏡外包裝鋁箔與PP杯間須多少力氣撕開不會沾黏之作業標準書 視霸公司品管部 視霸公司文件管理中心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10月18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12月27日 檔案修改日期:110年10月18日 16 WRA005-A模具模仁管理標準書.pdf 紀錄優你康公司有哪些模具模仁 視霸公司研發部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1月18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7月14日 檔案修改日期:103年8月13日 17 WRA007-C AOI程式變更操作標準書.pdf 自動化檢測系統操作手冊 視霸公司研發部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1月18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7月14日 檔案修改日期:109年7月23日 18 WRG023-A 隱形眼鏡比重測試標準書_00000000.pdf 針對出口美國需求,以隱形眼鏡比重決定品質 視霸公司研發處 同上 同上 檔案建立日期:110年1月18日 檔案存取日期:110年7月14日 檔案修改日期: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