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效文代 理 人 傅文民律師
傅曜晨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賴紀廷相 對 人 雷皓明律師
李家泓律師陳瑋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賴紀廷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賴紀廷、雷皓明律師、李家泓律師及陳瑋岑律師就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影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作為證據之附件2「證據光碟」,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告證17、18、19即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⑴、⑵、⑶,各為聲請人與客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立之契約文件,係為證明遭相對人即被告賴紀廷洩漏之聲請人受上開客戶委託製作之程式碼,皆專供各該客戶營業上使用而非一般人所能得知,且為因應資訊安全更非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確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並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屬營業秘密(理由如附表說明)。上開契約文件所載涉及聲請人與客戶間商業交易條件,聲請人依約負保密義務,若未限制被告或其選任辯護人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難免致生契約具體內容遭無故洩露,令聲請人陷於違約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明揭,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三、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聲請意旨所述相關內容,涉及具體之銷售總額及支付方式等交易條件,且均附有保密條款,而使聲請人負有保密義務,核屬聲請人關於銷售及經營之不公開資訊,另觀諸卷附告訴人所定「資訊設備與媒體管理作業辦法」及其與員工簽訂之「聘僱/保密合約書」內容可知,聲請人就機密(敏)資訊已設有相當之保密措施,以防免外洩。又訊之相對人賴紀廷、李家泓律師及陳瑋岑律師等對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卷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亦表明不爭執,有本院114年9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可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並給予當事人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本案係因被告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擅自洩漏、使用告訴人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營業秘密,若再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涉及營業秘密之卷證,自難保無外洩之風險,而有就相對人等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復參酌如附表所示卷證之頁數不多(共計16頁),且其內容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事實之關聯性尚低等因素,以權衡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與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認限制相對人等不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以肉眼檢閱之,但不限制其檢閱時間之長短、次數,尚不會過度影響相對人等有效獲知該卷證資訊之權利,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而未逾越比例原則,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營業秘密名稱 營業秘密類型、完成時間及其歸屬之說明 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營業秘密法第2條)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109年行動網銀功能提升優化』採購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合作金庫契約,即告證17) 聲請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於民國110年2月26日簽訂,屬聲請人所有之契約文件。 系爭合作金庫契約乃聲請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優化合作金庫銀行所屬行動網銀之功能,經雙方慎重磋商而簽訂,聲請人依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所屬員工亦需經授權閱覽始能知悉具體內容,故非一般人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 系爭合作金庫契約所涉及價金逾1千萬元,自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系爭合作金庫契約本有約定聲請人負「保密義務」,且屬聲請人內部管制文件,需經授權始可閱覽,聲請人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行動銀行APP重置專案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即告證18) 聲請人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於108年12月30日簽訂,係聲請人所有之契約文件。 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乃聲請人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為開發「行動銀行APP重置專案」,經雙方慎重磋商而簽訂,聲請人依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所屬員工亦需經授權閱覽始能知悉具體內容,故非一般人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 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所涉及價金逾2千萬元,自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系爭上海商銀專案合約本有約定聲請人負「保密義務」,且屬聲請人內部管制文件,需經授權始可閱覽,聲請人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資訊系統開發附約書(下稱系爭中國信託合約,即告證19) 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07年6月29日簽訂,係聲請人所有之契約文件 系爭中國信託合約乃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開發「行動企業家APP系統」,經雙方慎重磋商而簽訂,聲請人依約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所屬員工亦需經授權閱覽始能知悉具體內容,故非一般人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可輕易取得或知悉。 系爭中國信託合約所涉及價金逾1千萬元,自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系爭中國信託合約本有約定聲請人負「保密義務」,且屬聲請人內部管制文件,需經授權始可閱覽,聲請人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