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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聲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非艱代 理 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江曉萱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萬文財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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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送達:高雄市○○區○○○○○○區○○○路0號相 對 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王吟吏律師謝承運律師吳霈桓律師黃耀霆律師朱芳儀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因對相對人即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華公司)等6人提起公訴,而將偵查中全部卷證移送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惟偵查中之卷證包含如附表所示同案被告即易華公司當時之董事長OOO涉案相關資料,原檢察官雖對OOO為不起訴處分,然經聲請人聲請再議後,其涉案部分已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發回橋頭地檢署續行偵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號),現仍在偵查中,且如附表所示卷證僅與OOO涉案部分有關,與本案被告被訴事實無涉,非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即本案被告及其代理人、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如附表所示卷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訊之相對人等表示本案被告均不依本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付與卷證影本,僅會由律師辯護人名義聲請閱卷等情,有本院114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可佐,且本案被告6人確未向本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閱卷,自無依本法第33條第2、3項但書規定限制之必要,是此部分之聲請,尚屬無據。另聲請意旨主張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75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344號等裁定(見本院卷第49頁以下)所示實務見解,就相對人即本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本法第33條第1項得準用本法第33條第2、3項但書規定以限制閱卷,且經本院函詢橋頭地檢署復以:經詢問本件告訴代理人,查得被告OOO之辯護人,與本院目前審理中之當事人律師重疊,因本案尚在偵查中,為免其辯護人取得本案尚未公開之資料,仍有限制閱卷之必要等語,有卷附該署114年9月4日橋檢春玉114偵續19字第11490487790號函可稽,惟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本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8條、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於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準用之。是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如少年刑事案件、性侵害犯罪案件、營業秘密案件、國防〈國家〉機密案件、組織犯罪案件、兒童及少年相關案件)者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均享有不受限制之閱卷權。相較於此,被告於審判中雖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依本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法院得於符合一定之條件下限制之。考其立法宗旨,乃因閱卷係屬辯護人之「固有權」,而非源於被告之「傳來權」;且辯護人通常均具有律師身分(本法第29條參照),具有一定程度之公益性,須受律師執行業務之倫理、忠誠、信譽義務及監督懲戒機制之規範,而被告因無需受上述義務及機制之規範,故辯護人與被告之閱卷權准許範圍並不相同,此觀自訴代理人及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可準用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審判中行使其閱卷權,但自訴人及告訴人並無準用本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取得閱卷權,更臻明確(參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014號裁定意旨)。準此,本法第33條第1項之律師閱卷權並無準用同條第2、3項但書限制規定之法律依據,此乃立法形成自由範疇,本院應予尊重,且如此解釋方能無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誡命,是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於法無據而無理由。至本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閱得如附表所示卷證後,應遵守本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俾免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含聲請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名稱 卷證位置 1 112年10月3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014247號偵查卷宗,第133至136頁 2 113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014247號偵查卷宗,第211至213頁 3 112年10月3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14248號偵查卷宗,第151至154頁 4 113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14248號偵查卷宗,第181至183頁 5 112年10月3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014249號偵查卷宗,第111至114頁 6 113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014249號偵查卷宗,第137至139頁 7 111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偵查卷宗,第49至50頁 8 112年10月3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偵查卷宗,第151至頁154 9 111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318號偵查卷宗,第291至292頁 10 111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 橋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319號偵查卷宗,第59至60頁 11 110年9月15日刑事陳述意見(三)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958號偵查卷宗,第473至525頁 12 111年6月9日刑事綜合告訴理由狀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一(彌封卷),第345至354頁 13 111年9月5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九)狀及其證物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二(彌封卷),第397至498頁 14 112年10月3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附表及其證物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卷二(彌封卷),第649至679頁 15 111年9月5日刑事綜合告訴理由狀、附表(111.09.05更新版)及證物(含證物影本及電子檔光碟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等卷三(彌封卷),第3至506頁 16 111年9月5日刑事綜合告訴理由狀(111.09.05更新版)及證物(含證物影本及電子檔光碟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他字第3317號等卷四(彌封卷),第509至1065頁 17 112年10月3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附表及其證物 橋頭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4247號、14248號、14249號卷一(彌封卷),第3至33頁 18 112年12月13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 橋頭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4247號、14248號、14249號卷一(彌封卷),第35至38頁 19 113年6月21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及其證物 橋頭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4247號、14248號、14249號卷二-1(彌封卷),第21至116頁 20 113年6月4日刑事撤回部分告訴暨補充告訴理由狀、附表及其證物 (1)橋頭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4247號、14248號、14249號卷二-1(彌封卷),第117至542頁 (2)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21874號卷四(彌封卷),第1075至1084頁 21 113年11月1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十)狀及其證物 橋頭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4247號、14248號、14249號卷二-2(彌封卷),第655至671頁 22 113年10月16日調查筆錄及其提示文件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21874號卷三(彌封卷),第803至820頁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