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耕宇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
郭亮妤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雪蓮相 對 人 林珪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林雪蓮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雪蓮、林珪嬪律師就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影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分別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公司)之客戶姓名、聯繫方式、持有之物件地址、物件委託予聲請人公司銷售期間及底價等內容,係聲請人投入相當人力、財力與時間所取得之資訊,經多名業務、幕僚同仁共同篩選、分析、整理,可使聲請人用於銷售與經營並取得競爭優勢之核心保密資訊,且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大幅降低蒐集資料成本、整理時間,減少無效拜訪,實足以削減聲請人之競爭優勢,具有經濟價值;又相對人即被告林雪蓮任職於聲請人期間,曾簽署「信義房屋企業集團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聲請人亦多次發布「信義企業集團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公司資訊系統及網路使用同意書」等訊息,且就紙本文件已要求須由分店秘書保管於上鎖之櫥櫃裡;另就電子文件均須透過聲請人配發予在職員工之使用者名稱、密碼,於聲請人之特定網域內始得查閱,且要求每90天即須更換密碼,查閱內容亦依職務類別、職級而有所不同,相關查詢、刪除軌跡紀錄均由聲請人公司進行管理及保存,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均涉及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因相對人林雪蓮目前仍任職於永慶不動產中路學府公園加盟店,與聲請人為競爭同業關係,若未限制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恐有持續遭不當利用之風險。且相對人林雪蓮於偵查中就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均曾閱覽而知悉相關內容,亦不否認有刪除、攝影聲請人營業秘密之行為,限制其與相對人即選任辯護人林珪嬪律師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尚不致損及相對人等於訴訟上之權利。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明揭,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三、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上述聲請意旨所指相關內容,核屬聲請人關於銷售或經營之內部資訊,且有告訴人信義房屋公司於偵查中提出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6」所載文書證據在卷可佐,另訊之相對人等於114年9月15日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本件聲請,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涉及其營業秘密。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並給予當事人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本案係因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手機拍攝、錄影方式重製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且相對人林雪蓮現仍任職於上揭競爭同業,若再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之,確將增加再次外洩之風險,而有就相對人等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且因相對人林雪蓮曾任職告訴人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卷證本有相當程度之接觸及瞭解,是本院綜上審認限制相對人等不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以肉眼檢閱之,但不限制其檢閱時間之長短、次數,尚不會過度影響相對人等有效獲知該卷證資訊之權利,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而未逾越比例原則,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卷證位置 1 存放於「信義房屋開發整合系統」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97、98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57頁及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912.mp4」、「00000000下午0921.mp4」檔案 ③114偵字第9752號卷第99至101、107頁 2 存放於「信義房屋潛買潛賣管理系統」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①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45、47、101、103、105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81、85頁及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一)內「00000000下午0220.MOV」、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205.mp4」、「00000000下午1118.mov」檔案 ③114偵字第9752號卷第21(誤載為18,應予更正)、23、133、137、139頁 3 存放於「信義房屋銷售作業系統」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①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95、96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912.mp4」、「00000000下午0921.mp4」檔案 4 存放於「逾期案源之客戶資訊」 (電子)內之客戶個資 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卷附第129頁所示光碟(一)內「00000000下午0238.MOV」、「00000000下午0242.MOV」、「00000000下午0832.MOV」、「00000000下午0906.MOV」、光碟(二)內「00000000下午0221.mp4」、「00000000下午0308.mp4」、「00000000下午0448.mp4」、「00000000下午0921.mp4」、「00000000下午1047.mp4」、「00000000下午1118.mov」檔案 5 被告刪除客戶資料之紀錄 ①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45、47、101、103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81頁、第85頁 ③114年度偵字第9752號卷第21至23頁、第133、137、139頁 6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靜怡於112年3月23日調查筆錄所載許姓客戶資料及桃園市三民路客戶地址 112年度他字第451號卷第73至75頁 7 被告於111年6月29日晚間9時許在「開發整合系統」查詢之地址列表及相應物件 ①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57頁 ②114年度偵字第9752號卷第107頁 8 被告手機影片截圖(內容含編號1至3) 113年度偵字第18579號卷第87至101頁 9 證人吳昌昱於112年10月11日調查筆錄所載許姓客戶資料 114年度偵字第9752號卷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