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盛智被 告 羅大裕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大裕自民國96年5月29日起,任職告訴人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擔任品質管理部門之課長,負責協調技術應用、規劃產品研發與監測新開發產品產量及品質等相關業務,與告訴人公司有簽署員工保密協議書,對其產品、技術及其他與公司營業活動有關之資訊、資料等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使用告訴人公司交付之營業秘密。告訴人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檔案,均係告訴人公司自行設計、研發,並保存在具有加密及管制存取功能之電腦伺服器內,告訴人公司員工如欲讀取該等電磁紀錄,須於登入時輸入帳號、密碼,復僅有經開放權限之員工方能開啟存放該等電磁紀錄之資料夾,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已為告訴人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若取得該等電磁紀錄,即可大幅減少開發時間、減少人力、物力等營業成本之投入,具高度經濟價值,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被告明知附表所示檔案為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未經告訴人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利益,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11年3月31日自告訴人公司離職前之111年2、3月間,未經告訴人公司之授權,下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檔案,並以特殊軟體「AOMEI專業版」製成映像檔後儲存於其另外購置之硬碟,藉此無故取得告訴人公司之電磁紀錄。嗣於111年3月31日被告離職後,於同年4月7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將內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檔案之映像檔還原至告訴人公司所配發、後贈送被告之公務筆記型電腦內時,為告訴人公司所安裝用以稽核、紀錄員工複製資料情形之「用者電腦操作監視及記錄系統」偵測到異常,並透過內部郵件系統發送予告訴人公司資訊專責管理員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及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公司提告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刑法第359條之罪,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及刑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公司與被告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之事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內容概要 1 ②PC1071 T-1 Plant Test実行計画書.docx 試作絕緣膜產品PC1071時所使用之製造方法及原料配方等。 2 37-11 PC1071技術開示資料Rev.3.doc 記載絕緣膜產品PC1071之原料、製造技術、配方之技術資料。 3 UTOYAMAG-KJ技三術情報開示資料 高感度聚合物UTOYAMAG-KJ之原料、製造技術、配方之技術資料。 4 CHERIMAG-KJ(T-2)製造記錄表單.xls 製造高感度聚合物CHERIMAG-KJ時所使用之製造技術記錄表。 5 CHERIMAG-KJ(T-2)實行計畫書.doc 高感度聚合物CHERIMAG-KJ之原料、製造方法、配方等製造技術。 6 新重合ロット取得_重合レシピ(初版).xlsx 記載全部聚合物之配方表與設計概念、原料之化學結構之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