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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2號被 告 阿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師舉被 告 喬伯倫

施成翰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