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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營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王泰元選任辯護人 廖嘉成律師

洪子洵律師李佳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