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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智上易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群唱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黃明剛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