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群唱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黃明剛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