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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智上更一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忠

陳春辰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馬鈺婷律師第 三 人即共同被告 劉泓鑫選任辯護人 石佩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刑智更一」字第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易更一」;理由欄第2頁第21行關於114年度「刑智更一」字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易更一」。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