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②郭榮彥上被告①之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上被告②之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律師
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復雅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湯千慧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