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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刑智聲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貞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貞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貞吟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其提出抗告,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5號駁回抗告,於民國112年3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07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2項所明定,而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由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受刑人提出抗告,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5號駁回抗告確定,於112年3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裁定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07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資確認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及立法說明,審酌聲請人業已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衡以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認僅須依憑卷內相關資料而為書面審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 罰金 備註 1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5年1月14日至105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5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25號 106年7月28日 本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 106年11月13日 是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04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878、11118、11123、18705號 本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7號 107年10月11日 本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7號 107年10月11日 否 經本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4年12月30日 是 4 詐欺 有期徒刑5月 105年2月17日至105年2月20日 是 5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22、10398號 本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8號 108年5月2日 本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8號 108年9月9日 否 本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月12日 否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