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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刑營秘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素娟代 理 人 蘇夏曦律師

王薇婷律師鄭凱鴻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胡育銘

張書齊相 對人 兼選任辯護人 陳亞暄律師

陳又寧律師黃任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3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胡育銘、張書齊、陳亞暄律師、陳又寧律師、黃任顯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3號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3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胡育銘、張書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現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3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茲因如附表一、二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關於客戶資料、成本暨價格分析、報價資料、客戶喜好、設計圖等可用於生產、經營之重要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該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胡育銘及其選任辯護人陳亞暄律師、陳又寧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張書齊及其選任辯護人黃任顯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

(一)關於附表一部分:⒈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內部關於客戶資

料、成本暨價格分析、報價資料、客戶喜好、設計圖等可用於生產、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係聲請人與客戶交易往來所獲得之商業資訊,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另外,聲請人與員工間有簽署約定保密之競業契約書及切結書,並已採取文件及電腦資訊分級分類管制、管制檔案傳輸與通訊及禁用USB儲存裝置及公司主機伺服器內資料設有專屬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卷內相關事證釋明其內容記載或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相對人胡育銘、陳亞暄律師、陳又寧律師、張書齊、黃任顯

律師為本案被告及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其等均有接觸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審酌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均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如附表所示卷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卷證之必要,且相對人對於此部分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參見本院卷第50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附表二部分:附表二所示卷證,係聲請人於偵查中提出與本案營業秘密無涉之資料,考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之本旨,則附表二所示卷證,難認係日後可為本件訴訟之目的而使用,亦未釋明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與秘密保持命令之要件及制度目的有違,故不具保護之必要性。是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准許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編 號 卷證名稱 卷證出處 起訴書附表 1 告證5:被告胡育銘110年12月3日轉寄之「FW:1226子宮鏡醫學會攤位設計」電子信件及附件(展示時間表格、設攤位置圖)。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59至65頁、第385至388頁;卷三第59至63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115至118頁;卷二第91至94頁。 附表一編號1 2 告證7:被告胡育銘110年12月6日轉寄之「FW:合約草稿-銘倫精機」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75至81頁、第393至396頁;卷三第71至79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69至72頁;卷二第99至102頁。 附表一編號3 3 告證8:被告胡育銘110年12月17日轉寄之「主旨: 報價單」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83至85頁、第397至398頁;卷三第81至83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61至62頁;卷二第103至104頁。 附表一編號4 4 告證10:被告胡育銘111年1月12日轉寄之「主旨:」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95至97頁、第403至404頁;卷三第91至93頁;113年度19523號卷一第63至64頁;卷二第109至110頁。 附表一編號8 5 告證10-1:被告胡育銘111年1月3日轉寄之「主旨: 施工圖」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三第389至391頁。 附表一編號7 6 告證12:被告胡育銘111年1月24日轉寄之「主旨: FW: XYZprinting 2022 global exhibition plan」信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05至107頁、第409至410頁;卷三第99頁;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二第79至80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123至124頁;卷二第115至116頁。 附表一編號10 7 告證12-1: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1日轉寄之「主旨: FW: [XYZprinting] 2022 Rapid+TCT show - booth design」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三第418至423頁。 附表一編號10至11 8 告證13: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4日轉寄之「主旨: FW: 為升AMPA展比稿」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09至129頁、第411至419頁;卷三第103至125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125至133頁;卷二第117至125頁。 附表一編號13 9 告證14: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8日轉寄之「主旨: FW: H30 ha113 OT WORLD」信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31至147頁、第421至427頁;卷三第127至135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95至101頁;卷二第127至133頁。 附表一編號14 10 告證14-1: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22日轉寄之「主旨: 詢價」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三第463至466頁。 附表一編號14 11 告證15: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8日轉寄之「主旨: FW: 合約草稿 RE: EWMA 報價單更新(明基)」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53至165頁、第435至441頁;卷三第145至155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73至79頁;卷二第141至147頁。 附表一編號15 12 告證17:被告胡育銘111年3月1日轉寄之「主旨: FW: 離職通知-大鵬」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69至173頁、第447至449頁;卷三第15至20頁、第159至179頁;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一第47至95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49至59頁;卷二第151至153頁。 附表一編號16 13 告證17-1:被告胡育銘111年3月1日轉寄之「主旨: FW: 離職通知-大鵬」附件之紙本檔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225至339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193至307頁。 附表一編號16 14 告證18:被告胡育銘111年3月8日轉寄之「主旨: 離職通知」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77至185頁、第451至456頁;卷三第181至189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81至86頁;卷二第155至160頁。 附表一編號17 15 告證20:被告胡育銘111年3月8日轉寄之「主旨: 離職通知」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一第191至198頁、第461至464頁;卷三第197至201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一第65至68頁;卷二第165至168頁、第235頁。 附表一編號19 16 告證30: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24日轉寄之「主旨: 離職通知」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35至61頁;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一第97至141頁。 附表一編號20 17 告證31: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24日轉寄之「主旨: 展覽介紹」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63至123頁。 附表一編號21 18 告證32: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6日轉寄之「主旨: IES」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25頁。 附表一編號30 19 告證33: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6日轉寄之無主旨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27頁。 附表一編號31 20 告證34: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21日轉寄之無主旨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29頁。 附表一編號32 21 告證35: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6日轉寄之「主旨: FW: 行動力聯繫窗口變動」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31頁。 附表一編號33 22 告證37: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6日轉寄之「主旨: pdlc」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43至145頁。 附表一編號35 23 告證38: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24日轉寄之「主旨: FW: 雃博_適應症介紹安裝檔_220207」信件及雲端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47至159頁。 附表一編號36 24 告證39: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1日轉寄之「主旨: FW: 關於SID線上展-說明及報價」信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61至170頁。 附表一編號37 25 告證40: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18日轉寄之「主旨: FWL 合約草稿 RE: EWMA 報價單更新(明基)」信件及附件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71至184頁。 附表一編號38 26 告證42:被告胡育銘111年1月24日轉寄之「主旨: FW: About Fibo-booth design-Olily」信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189至206頁。 附表一編號40 27 告證43:被告胡育銘111年2月21日轉寄之「雃博費用」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四第207至225頁。 附表一編號41 28 扣押物A-3編號2、B-2: 1.複本工作清單 - Trista-2020-REX更新NEW 2.交易情形-TinZ 00000000 0.工作清單-Victoria 4.工作清單-0225(Tina) 5.工作清單-ZiZi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二第125至157頁、第469至474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二第229至234頁、第241至267頁。 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

編號 卷證名稱 卷證出處 1 扣押物B-3-1、B-3-2:歐立利公司所製作「雃博品牌規劃案」報價單。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二第183至207頁、第539至563頁。 2 扣押物A-3編號1:雃博公司商業空間案件施工圖。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二第85至123頁、第319至357頁、第475至513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二第189至227頁。 3 扣押物B-3:下包廠商提供歐立利公司之報價單電子檔及產品價格表紙本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二第159至181頁、第209至235頁、第257至273頁、第515至539頁、第565至593頁、第613至629頁。 4 扣押物C-1:被告胡育銘110年12月23日寄給張書齊之「Fwd: OR宏遠設計圖」電子信件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99號卷二第279至285頁、第433至439頁、第631至642頁;113年度偵字第19523號卷二第317至327頁。

裁判日期:2026-08-21